儋州市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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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僧州市公共工程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工程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公共工程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公共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琼府办(2016)16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工程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工程项目。包括:(-)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50%及以下,但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
2、权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四)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通过政府定价、特许经营等方式取得收益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审计的公共工程投资项目。第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推进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全覆盖,对每年度的重点建设项目和由若干个项目组成的整体打包的重点项目,实行专项审计调查。对非重
3、点项目,审计机关按非重点项目数量的3%5%进行抽审。对政法、教育、卫生、农业、建设等行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五年轮审一次。第四条审计机关应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科学编制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规范项目计划管理,项目法人或代建、代管单位应向市政府提出重点项目审计申请,根据市政府批示要求,由审计机关按规定程序调整计划。第五条审计机关必须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确定的法定审计职责。投资审计法定职责履行方式有跟踪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单项工程结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等,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第六条有重点、有成效地
4、推进公共工程投资审计。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和政策落实情况,突出审计重点,加大查处工程管理和违法违纪事项的监督缺位问题,提高公共工程投资和公共资源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第七条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足时,可以聘请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工作。第八条公共工程投资审计对象为项目法人或代建、代管单位。审计机关审计时,对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有调查权,但不得对其直接作出增加其义务和减损其权利的审计决定。第九条审计机关应保持审计的独立性。不得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编制、预(概)算编制、
5、立项决策、项目审批核准;不得参与审计审核概(预)算;不得参与项目招投标的开标现场监督、评标过程监督、中标结果确认等;不得参与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变更签证确认、材料价格认定、隐蔽工程验收签字等;不得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签字、项目竣工结(决)算编制、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对中介机构审计(审核)结果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复核意见或结论等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第十条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行使审计权限,对施工合同等平等的民事关系行为没有裁决权,不得作出合同无效、调整业主与有关当事人契约关系和相关权利义务的决定。第十一条项目法人或代建、代管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应与有关单位就下列事项约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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