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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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类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严肃法纪,维护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各类事故的报告内容和时限、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和解除。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公司所属各中心、各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本办法所追究的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人包括:(一)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中心主任、中心党工委书记、中心副主任、项目经理、项目党工委书记、项目副经理、安全总监、项目总工程师等。(二)公司党政第一责任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集团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由集团公司进行责任追究。第四条本办
2、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等。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确定参照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审批决策机构,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进行审议和审定,并配合落实上级及地方政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第六条公司安质环保部(以下称安质环保部)负责公司安委会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3、负责按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确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拟发责任追究正式文件后监督落实。第七条公司纪委、工会、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责任追究的执行落实情况。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事故调查报告确定的处理意见,办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有关人事手续。笫九条公司调查组的职责:(一)协助建设管理单位对一般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二)协助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协助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四)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五)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第三章事件(事故)报告第十条在发生各类事件(事故)后,班组长(当事人)或
4、现场负责人,必须在15分钟内以口头快报的方式向本单位负责人和安质环保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事发后20分钟内通过格式规范的手机短信方式优先上报事故简要情况(短信格式见附件1)。事发后1小时内,事故单位应以生产安全事故快报(格式见附件2)连同不少于4张能充分反映事故现场实际情况的全貌的电子版照片及说明,上报至公司安质环保部,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公司主管部门按照集团公司事件(故)报告程序向集团公司安质环保部进行报告。第十一条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件和人
5、员伤亡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组织抢救伤员,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事故报告负总责。第十三条生产安全事件(故)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事件(故)信息报告人的单位、姓名;(二)事件(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项目名称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件(故)发生的简单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四)事件(故)已经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害情况(包括下落不明的人员)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五)事件(故)造成的设备或相关设施的损失情况;(六)事件(故)应急采取的措施及对外影响等情况;(七)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第十四条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报告后发生新情况的,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规定,逐级上报。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第十五条公司安质环保部事件(故)信息24小时接报电话: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瞒报、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件(故)信息的情况时,有权直接向
7、公司安质环保部举报。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件(故)后,因有关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有瞒报、迟报、谎报和漏报等失职情况,延误最佳处理时机,影响公司信誉的,将予以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追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依规按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8、;(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一)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慌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二)事故发生后,采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三)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以及提供伪证者;(四)有意缩小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第二十条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未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报告,故意隐瞒事故、谎报、拖延不报的单位,除执行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到公司接受约谈外,将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从重从严追究责任。第二十一条发生安全质量非责任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单位,按照
9、相应等级的责任事故处理。第二十二条公司接到生产安全事件(故)的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事件(故)处理完毕后5日内,公司将处理结果报集团公司安质环保部备案。第二十三条事故应急处置阶段实行工作信息报送制,自事故之日起,公司应指定专人,将抢险救援进展、伤亡人员善后处置、事故调查等工作情况视情节向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每日或隔日进行书面汇报,应急阶段的汇报直到善后处理和现场调查取证结束为止(其后续重要信息亦应不定期上报)。第二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阶段处置工作信息报送应包括以下内容(见附表4):(一)后勤保障:单位领导组织机构、人员数量、车辆投入等情况;(
10、二)善后处理:伤者慰问、遇难者家属安置与安抚、现场维稳、经济赔偿商谈及协议签订、遇难者遗体火化等情况;(三)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组成、现场调查取证、初步原因分析与性质认定进展等情况;(四)媒体反应与联络:媒体报道评论、信息发布等情况;(五)人员搜救及工程恢复;失踪人员搜救方案编制与审批、工程恢复措施制定与报批、现场实施进展等情况;(六)责任追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开展警示教育等情况;(七)其他:举一反三、教训吸取、下步工作安排部署、重要项目现场施工生产恢复等情况。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件(故)信息,需要对外公布时,必须经公司负责人同意或授权后公布。第二
11、十六条公司应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内部管理从严的要求,在事发后15天内向集团公司提交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整改措施、现场复工情况及对事故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初步处理意见报告。第二十七条在取得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报告后,公司于报告批复之日20天内向集团公司安质环保部提报事故结案报告,含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全部经济损失说明、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决定的文件。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及权限第二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铁路交通较大事故),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领导主持,安质环保部牵头,组织工程
12、管理部、工会、人力资源部、宣传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配合发生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股份公司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二)发生一般事故(铁路交通一般B类事故和影响集团招投标的铁路交通一般C类事故),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领导主持,安质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工程管理部、工会、人力资源部、监察部、宣传部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配合发生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铁路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三)发生一般重伤(铁路交通一般C、D类事故)及以下事故,由公司主要领导或委托安全生产主管领导主持,安质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工程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监察部、党群工作部
13、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配合发生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铁路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九条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或派员参与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分为企业调查报告与政府批准的调查报告两项。公司内部调查报告应于事故发生后90天完成并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核备。第三十一条公司内部调查报告应本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依法合规”原则组织进行并优先提报。发生事故并导致资产损失的事故调查报告应依据“安全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及认定依据表”(见附表1),明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填报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资产损失报告表(见
14、附表2)。第三十二条直接经济损失认定:考核应用的经济损失数额原则上以地方监管部门主持的事故调查报告为准(事故单位应认真配合政府调查组对该项数据取证过程的调查);遇政府调查报告出具的时间与集团公司安委会对公司考核时点有冲突时,以公司提报的调查报告为准。经济损失数额在两报告之间采用就高原则进行,需要补充追加问责的,补充进行。第五章责任界定第三十三条公司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负责人责任界定(一)按照“一岗双责,岗岗有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分管负责人均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分别对公司和本单位的安全质量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及各单位分管
15、安全质量综合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企业安全质量工作负直接管理领导责任;公司及各单位分管系统业务的负责人(分管生产、技术、物资设备等系统业务)对安全质量工作负分管业务内的管理领导责任。(二)公司相关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分工,每年由公司安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或说明,并向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上报,若责任分工发生变化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三)各单位相关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分工,由各单位安全质量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报告或说明,并向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上报,若责任分工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第三十四条安全质量责任界定(一)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默许、纵容、
16、包庇有关下属或第三方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对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根源性作用的。(二)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直接决策并参与或者授意、指使、强令有关人员违规违纪,与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有直接关系的。(三)重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负一定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四)次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有较轻责任或者间接责任的。(五)领导(管理)责任:是指有关领导
17、在安全质量责任制体系规章健全和落实、安全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机械设备运行管理、作业环境安全条件提供、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落实等方面存在管理缺陷,对事故的发生,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应承担的综合监管领导(管理)责任。(六)无责任:是指对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不承担责任。第六章责任追究的依据和处理方式第三十五条事故责任认定依照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和上级按照规定权限批复的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或公司事故调查组的结论意见,提交公司安委会研究确定,并依据决定追究事故单位责任人和领导的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第三十六条责任追究的原则: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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