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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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优化城乡建筑用能结构的重要举措,是建筑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支撑。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和高质量发展,助力建筑领域“双碳”目标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下称节能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通知如下。一、推进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一)建筑中可再生能源主要包含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应按照“安全可靠、因地制宜、高效利用、科学运维”
2、原则,至少使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各类型建筑、各地区可按附件1选择适用本地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形式。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应与建筑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二)城镇新建住宅建筑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或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相耦合的复合式热水系统,实现住户户数全覆盖。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公寓、宿舍、康养、托幼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或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相耦合的复合式热水系统,供应全部生活热水。(三)公共建筑应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L武汉、宜昌、襄阳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安装光优面积占屋顶总面积的比例不应低于50%,其他地区
3、的安装比例不应低于40%;2 .武汉、宜昌、襄阳其他类型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不应低于40%,其他地区的安装比例不应低于30%;3 .武汉、宜昌、襄阳既有公共机构建筑和厂房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不应低于40%,其他地区的安装比例不应低于30%;4 .武汉、宜昌、襄阳既有其他类型公共建筑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不应低于30%,其他地区的安装比例不应低于20%o(四)推进地源热泵和空气源热泵等各类电动热泵为建筑物供热,新建建筑不应新建独立燃气供热系统,燃气供热仅作为各类电动热泵供热系统的补充和承担调峰负荷,且不得超过该建筑总供热负荷的20%。(五)既有建筑改造时,宜加装太阳能光伏发电或太阳能
4、热水系统。具备条件时,应优先利用地源热泵和空气源热泵为建筑提供冷热源。(六)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上述规定要求的某一种可再生能源时,应选择其他种类可再生能源进行替代。所选择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不得低于该建筑能耗的15o本通知涉及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实施应符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要点(试行)的要求,具体内容见附件2。二、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一)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时,应会同设计单位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经济技术要求,按节能规范和本通知规定选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督促参建各方落实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并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纳入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内
5、容进行验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可再生能源应用工程质量验收,并应对节能量进行评估。(二)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节能规范和本通知规定,按照“因地制宜、安全可靠、高效利用、科学运维”的原则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与建筑、结构、给水排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同步进行设计,系统完整不缺项。在建筑节能设计专篇中应增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分析报告及运行监测管理的技术要求,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选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和产品应是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产品和技术。(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规范、图集及本通知规定,对施工
6、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涉及到的各专业专项审查意见,对未设计或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应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进场后应进行复验,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调试,调试完成后应进行设备系统节能性能检验并出具报告。(五)监理单位应当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的监理工作,落实关键工序旁站和检验制度,履职尽职。凡发现不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和本通知要求的,应要求施
7、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六)产品供应商必须提供满足设计和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要求的设备和产品,并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和施工指导文件。(七)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客观真实性负责,检测报告应按要求上传“省检测监管平台,不得超出检测资质证书范围出具检测报告,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三、全面强化运维管理(一)应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严禁拆除或弃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二)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运营管理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和配备专业化的运营管理公司。(三)可再
8、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运行和维护应建立管理制度、高效运行的操作规程和突发故障的应急预案。(四)运营维护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系统的运行、维护和保养。(五)住宅建筑中集中式、集中一分散式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由物业公司运行维护和管理时,物业公司应配备专业的运营维护人员。(六)公共建筑、工业厂房等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应用形式,配备相应的专业运营维护人员。(七)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应对可再生能源系统独立进行计量统计,并纳入当地能耗监管平台。应依据监测数据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系统进行评价。四、着力加强监督管理(一)应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顶层设计,分步实施,推进规模化建
9、设。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规划新区、低碳园区和特色村镇应制定区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重大单体项目应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方案。(二)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落实相关责任。全面推行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度,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公开曝光,依法严肃查处。(三)施工图设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深度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的监督抽查,对违规行为应责令整改,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并纳入重点监控名单。应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审查信息报送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四)工程质量监督部
10、门应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实施质量的监督抽查,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公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质量信息。对不符合标准规范及本通知规定的,责令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五)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和产品的信息登记及发布管理,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列为“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监督管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现场监理等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六)应将典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到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予以适当激励,并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绿色创新技术、优秀
11、工程设计和优质工程等评选的重要条件。(七)应加强各地可再生能源利用产业发展情况的调研,通过政策扶持和规范市场秩序,运用市场化的机制促进企业参与和投入,推进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链的发展。(A)鼓励各市州、各单位因地制宜地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问题研究,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培训,提升工程全过程实施质量。鼓励通过地方政府设立绿色贷款担保专项基金、预期绿色收益质押增信担保、部分抵押部分信用等方式,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申请绿色贷款。本通知从2022年月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但尚未施工的项目,如有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宜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设计变
12、更。对正在施工的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切实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实施质量。附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要点(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9月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选用表行政区技术类型建筑类型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厂房12层及以下18层及以下18层以上公寓宿舍宾馆酒店医院康养托幼办公商业文化体育交通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A区太阳能热水系统分散式集中一分散式集中式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分散式集中一分散式集中式太阳能光伏系统电厂余热、工业废热地源热泵系统(具备条件时)其他市、州太阳能热水系统分散式集中一分散式集中式行政区技术类型建筑类型居住建筑
13、公共建筑工业房12层及以下18层及以下18层以上公寓宿舍宾馆酒店附闲康养托幼办公商业文化体育交通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分散式集中一分散式集中式太阳能光伏系统电厂余热、工业废热场热泵系统(具件时)恩施州、宜昌市B区太阳能热水系统分散式集中一分散式集中式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太阳能+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分散式集中一分散式集中式太阳能光伏系统*电厂余热、工业废热地源热泵系统(具备条件时)注:1.“”表示优先采用。2 .宜昌市B区包含秫归县、长阳县、五峰县、西陵区、点军区等县区;除B区外均为A区。3 .湖北省建筑节能设计气候分区一区范围内空气源热泵应采用常温型空气源热泵热水机或空气源热
14、泵空调机,二区范围内空气源热泵应采用低温型空气源热泵热水机或空气源热泵空调机。附件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要点(试行)一、基本规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应符合下列技术规定:L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应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5036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相关规定;2 .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应用应符合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技术规程T/CECS985的相关规定;3 .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应满足空气源热泵辅助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储水箱容积大于0.6m3)GB26973以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相关技术规定;4 .太阳能光优系统应用应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
15、应用技术规范JGJ203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CECS418的相关规定;5,地源热泵系统应用应符合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浅层地热能利用通用技术要求(GB/T38678)、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DB42/T1304和中深层地埋管地源热泵供暖技术规程T/CECS854的相关规定。(二)可再生能源应用可结合项目特点,采用多种类型的可再生能源系统组合配置,并设置能量计量装置。(三)在设计和运行阶段,应依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GB/T50801对可再生能源管建筑应用工程节能、环保效益进行评价,且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
16、用比例不得低于建筑能耗的15%;2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替代率不应低于8%o(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设备和部件应有质检合格证书和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系统供应商应具备成套系统供货能力、系统技术研发能力、系统技术服务能力、系统质量保障能力。(五)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必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其他相应的安全性、功能性及建筑一体化要求。(六)运营管理单位或运营维护人员应监测和计量可再生能源利用过程中影响用户体验感的水温、水质、水量等进行,及时进行清洗、更换、修复等维护处理,并定期将维护处理情况通报给业主,以提升可再生能源建
17、筑应用健康性和舒适性。(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除应符合本技术要点规定外,还应满足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要求。二、太阳能热水系统(一)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类型应结合建筑功能、立面设计、供水方式、集热器安装位置等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L居住建筑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宜采用集中一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2.居住建筑宜按分栋建筑或每单元建筑设置集中一分散供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分散一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3,当需合建系统时,太阳能集热器阵列总出口至贮热水箱的距离不宜大于300mo4.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根据集热器类型及其承压能力、集热器布置方式、运行管理条件等因素,采用开式、闭式系统或耦合
18、热水系统。(二)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在建筑屋面、阳台、墙面或其他部位,应搁置在屋面、设备平台或搁板上,不得直接悬挂,也不应影响该部位的建筑功能,并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保持建筑统一和谐的外观。(三)采用集中一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合理布置循环管道,减少能耗。单栋建筑的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回水管和循环水泵保证干管和立管中的热水循环。(四)采用分散一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设计应最大程度满足建筑美观性、空间利用、安全性的需求。从贮热水箱到用水末端设备之间的热水管道设计、施工应全面到位,并与建筑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五)太阳能集热器设置在建筑围护结构上,应符合下列规定
19、:L太阳能集热器不应跨越建筑变形缝设置2 .直接构成建筑围护结构的太阳能集热器,其刚度、强度、热工、锚固、防护功能应满足建筑围护结构设计要求。3 .嵌入建筑屋面、阳台、墙面或建筑其他部位的太阳能集热器,应满足建筑围护结构的承载、保温、隔热、隔声、防水、防护等功能。4 .架空在建筑屋面和附着在阳台或墙面上的太阳能集热器,应具有相应的承载能力、刚度、稳定性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六)太阳能集热器在坡屋面上的倾角和在平屋面上的朝向设置受条件限制较大时,应采用增加集热器面积的方式进行补偿,可根据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50364相关条文和附录C选取。(七)太阳能集热器组之间管路连接
20、的设计应遵循“同程原则”,使每个集热器传热工质的流入路径与回流路径的长度相同。每排或每层集热器组的进出口管路,应设有辅助阀门。在冬季环境温度可能低于0地区使用的太阳能集热系统,应进行防冻设计。(A)贮热水箱设置在屋面、设备间、地下室、阳台或其它地方,应与底座固定牢靠,防止侧翻,其底座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无沉降与局部变形。在湖北省建筑节能气候二区室外贮水箱应采取防冻措施。三、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一)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应贯穿从方案、初步设计到施工图设计的全过程。(二)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应根据供热水条件和要求,选用合理的系统形式,并遵循以下原则:1 .根据室外平台、搁板和室内布
21、置条件选择整体式或分体式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2 .居住建筑中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宜选择承压式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非承压式应采取措施保证系统的加热模式运行高效;3 .公共建筑中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宜根据建筑类型和用水性质采用各系统的合理组合;4 .直热式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应设置循环加热管路保证贮热水箱降温后再次加热。(三)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可不设备用机组,但机组的设置数量应满足下列规定:L小型系统可设1台;2 .大、中型系统不宜少于2台;3 .医院建筑、幼儿园、养老建筑不得少于2台,1台检修时,其余各台总供热能力不得小于设计小时耗热量的50%o(四)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机组的供热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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