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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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于省衮通9支工程毫微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和干线航道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7)79号)等规定,现对我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本意见所称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纳入省级以上交通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按省有关规定执行。二、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等工作,由沿线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并组织各相
2、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三、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有关报批工作。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办理征收土地的有关技术文件等资料。四、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认真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统筹考虑城乡融合发展、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因地制宜优化采用本行业先进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优化工程涉及方案,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五、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有关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3、费用、耕地占补平衡费用、耕地开垦费(省集中部分)、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取弃土(石)用地复垦补助费、临时用地补偿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费列入工程投资。工程投资的省、市分担比例在批复概算内按省有关政策执行,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一)征收土地费用。1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苏政发(202044号文件要求以及工程沿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标准执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苏政发(2021)87号文及地方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将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工程投资。2 .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厂矿企业等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
4、,建设单位按照苏政发(2020)44号文件要求以及工程沿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标准执行列入成本,价差部分交由沿线人民政府用于安置用地。沿线人民政府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落实安置用地,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安置用地征地补偿费及税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3 .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中农用地的补偿参照集体土地相应标准执行;建设用地根据使用权评估价格或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予以补偿;未利用地不予补偿。工程沿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等手续,按规定为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用地。4 .省交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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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交通 重点工程 建设项目 征地 补偿 安置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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