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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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做好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根据民政部等12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和自治区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V保障对象具有河池市户籍,未满18周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儿童:(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6种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2、、失联6种情形之一的儿童。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导致当事人丧失抚养能力的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期的、CT或核磁显示存在多发性脑梗死且导致偏瘫的)、尘肺、尿道下裂、人感染禽流感、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疾病及各类心脏和颅内手术治疗。如儿童家庭属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户的,其父母重病病种可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广西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桂卫医发2020)12号)关于“在国家30个农村贫困人
3、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的基础上,广西实行大病集中救治不分病种”的政策予以确定。若有变化,以市、县(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重特大疾病为准。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由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失联时间能查证的按照已查证时间算起,失联时间不能查证的按照报案时间算起。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利害关系人申请,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作出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二、认定流程(一)申请。事实无人
4、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如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如下相关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2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父母的身份证明(如户口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父母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3 .儿童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1)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或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评定结果。(2)属重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3)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4)属被强制戒毒的,提供
5、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5)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相关执行单位的决定书、家属告知通知书等证明。(6)属死亡的,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的户口销户证明、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证明、殡葬单位出具的火化证明等任一能证明的材料。(7)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书。(8)属失联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联报案(警)证明回执或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寻信息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能够证明失联人失联已达6个月以上。(9)其他材料:包括儿童家庭已享受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困难残疾人等其他救助政策证明材料,领取补贴人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
6、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如果申请人提供材料有困难的,受理部门应予以适当的指导和协助。.(三)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对于失联情形的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儿童或失联父母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查询失联父母情况的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核查,对父母身份信息不详或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等核查情况书面函复乡镇人民政府
7、(街道办事处)。对父母一方为外籍人员的,应当通过领事通报进行核查。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与民政、公安、司法、医保、残联等部门数据比对结果,或者能够证明父母符合保障范围规定条件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等,均可作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材料。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对父母一方(包括父母一方为外籍人员无法通过领事通报进行核查的、父母一方身份信息不详的)已失去联系且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所在地村(居)两名以上亲属或邻里出具父母失去联系且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8、并在证明材料上作诚信承诺签名按指印后,当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均加注意见并加盖印章的,也可作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初次查验申请材料发现问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工作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完成,也可以委托儿童主任、妇联主席或其他村委干部、驻村干部、第一书记、扶贫信息员等帮助核实,核实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并在入户调查表(附件2)、
9、邻里访问记录表(附件3)上签字确认。信函索证和群众评议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完成,为保护儿童隐私,评议结果不宜进行公示。(四)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综合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复查复核。(五)终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有下列情形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终止其保障资格,并在“全国儿童福利综合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1 .死亡的;2 .年满1
10、8周岁的;3 .被依法收养的;4 .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5 .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的;6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7 .户籍迁出本辖区的(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出具身份认定材料后转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8 .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从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次月起终止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各项保障待遇,停发基本生活费,符合其他保障条件的如困难残疾人补助、最低生活保障等继续享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对上述终止情形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11、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及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主动加强动态管理,发现应当取消的情形,并经查证属实后终止保障资格。三、保障内容(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建立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相一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并随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调整而调整。按照生活补助”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若符合且已享受城乡特困等其他补助标准高于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则按照现享受的其他补助标准执行。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2、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儿童生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以暂时按季发放,所需资金从各级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同级财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文件做好资金配套,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及时足额到位。对于监护人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发放至其监护人,并由监护人管理和使用;监护人没有能力
13、支配的,补贴发放至儿童实际抚养人或抚养机构,并明确其对儿童的抚养义务,具体的补贴发放管理按广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二)加强医疗康复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的救助类别享受相关医疗救助待遇,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桂医保规2019)3号)执行。各地要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救助力度,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三)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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