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理解和把握监察问责与党内问责关系 推动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精准贯通衔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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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确理解和把握监察问责与党内问责关系推动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精准贯通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监察问责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的监察处置方式。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第四条等相关规定,党内问责是党委(党组)等问责主体对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追究其领导责任的纪律处置方式。在实践中,要准确把握监察问责与党内问责关系,精准适用不同问责方式,以科学有效的问责规范公权力运行。准确把握二者在问责主体、问责对象、
2、问责情形等方面的差异问责主体不同。监察问责的主体主要是监察机关,包括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向同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党内问责的主体则包括党委(党组)、纪委及其派驻(派出)机构、党的工作机关。同时,问责条例还规定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纪委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党的工作机关依据职能开展问责工作。因此,对于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纪委在履行好监督专责的情况下,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党内问责,同时也可由监委根据实际情形直接实施监察问责,使执纪执法贯通起来
3、形成有机统一整体,构筑起完善的国家监督体系。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单位提出问责建议,关于“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单位”的范围,可以参考问责条例规定的问责主体予以确定。例如某县存在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问题,省直相关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对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开展问责的同时,对发现的涉及到该县政府有关领导干部的失职失责问题,经派出机关同意,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管辖权的市委、市政府提出问责建议。问责对象各有侧重。监察问责对象是具有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规
4、定,对于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的领导干部,其领导职务包括省部级正职、副职,厅局级正职、副职,县处级正职、副职,乡科级正职、副职等职务层次。对于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国有企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的领导干部,在实践中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参照上述职务层次予以确定。党内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其中党的领导干部主要是指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公职人员,包括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等,一般都具有相应的党内职务。总而言之,党内问责问的是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监
5、察问责问的是身在领导岗位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公职人员的责任,两者在适用对象上,既部分重合,又各有侧重、相互补充,但都突出了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问责情形同向发力。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等规定,监察问责针对的是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情形,包括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等情形。根据问责条例第七条相关规定,党内问责包括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缺失,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诸多情形,覆盖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各个领域。可见,在适用情形上,党内问责和
6、监察问责坚持同向发力,纪法双施双守,压实党员领导干部责任,激励担当作为。推动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贯通协调、有序衔接实践中,要全面考量领导干部的政治面貌、职责权限、失职失责的具体情形以及问责效果等因素,准确适用党内问责还是监察问责。一般而言,对仅有党内职务,或者既有党内职务又有单位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应首先适用党内问责,如果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恶性事件等,也可以适用监察问责;对不具有党内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应首先适用监察问责,如果是党的建设缺失或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原因失职失责的,也可以适用党内问责;对非党员领导干部则直接开展监察问责。针对党内问责
7、作出的党纪处分和针对监察问责作出的政务处分应遵循“轻轻、重重”的匹配原则。党纪轻处分和政务轻处分可以搭配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党纪重处分则必须搭配政务重处分使用。对于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造成重大恶劣影响或特别严重后果,甚至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开展党内、监察“双问责二综合运用问责方式,做到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规范运用。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实施条例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可以按照管理权限采取通报、诫勉、政务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或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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