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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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规范有效地开展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辖区内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治理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常规性治理工程项目和抢险工程项目),如国家、市级有另行规定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管职能部门和各级业主的组织领导。监管职能部门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组成。各监管职能部门按职责履行对业主的监督和指导职责。第四条各监管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区规划
2、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及工程后期维护项目的认定;负责项目参建单位资质监督管理;负责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年度地质灾害前期项目、治理工程项目及专业监测项目计划;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勘察方案、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的技术合理性组织专家审查;负责按地质灾害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地质灾害工程项目进行监管;负责按行业管理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制度:参加项目检查和验收。(二)区应急局指导协调区规划自然资源局、项目业主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参与项目认定、检查和验收。(三)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拟订的年度地质灾害前期项目、治理工程项目及专业监测项目计划纳入年度计划建设
3、项目;负责项目招投标监督工作;负责治理工程项目及专业监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批复;参加已立项治理工程项目验收。(四)区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统制做好经政府审定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经费保障,指导各业主单位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参与项目认定、检查和验收。(五)区审计局按年度计划实施项目审计。第五条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共重庆市XX区委办公室重庆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加强防灾减灾工作的紧急通知(XX区委办(2007)119号)、重庆市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XX区府办(2012)120号)规定,
4、负责本行业领域内的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的实施和管理。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作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业主,负责按规定办理项目实施前报批手续,协调组织落实工程实施的外部条件等;负责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立项、勘查、设计、施工、效果监测、验收、后期维护等全过程管理;负责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负责工程项目资料立卷归档及地质灾害工程项目验收组织工作;负责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工作情况、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已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后期维护管理。第二章常规性项目实施第七条项目认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辖区内发生地质灾害后,应及时上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5、,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是否治理意见,在征求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意见后,由项目业主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第八条项目审批。项目按照现行工程招标法有关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承包单位。项目业主委托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编制完成勘查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后,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审查申请,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并批复勘查报告和初步设计后,汇总环境影响评估意见等相关要件报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批。第九条经费申请。由项目业主在完成项目概算编制后,按照重庆市XX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XX府发(2017)3号)相关要求向区政府申请项目资金。第十条施工图设
6、计。取得区政府资金批示后,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图设计,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审查(含施工图预算审查)后,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备窠。第十一条设计变更。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图文件等一经审查备案,项目业主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重庆市XX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XX府发(2017)2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项目招投标。项目业主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实施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其中工程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实施监理。第十三条项目组织实施。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申报、项目组织
7、实施、质量控制、资金使用管理、后期运行维护及监测等工作。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业主须完成施工用地的使用报批和房屋等障碍物的拆迁:提供施工的“三通一平”、生产生活临时建筑设施;提供工程建设需要的其他条件。根据招投标结果,及时联系监理和施工单位,确保监理及施工人员、设备等到位。准备工作结束后,业主单位应组织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工作,将技术交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留存在施工资料里作为竣工验收内容之一。技术交底完成后,由项目业主督促施工单位限期进场开工。第十四条初步验收。工程治理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业主牵头,按相关竣工验收规定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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