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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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包含轨道交通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和监督。本规定所指建筑起
2、重机械,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并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各类建筑起重机械。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监管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委托给所属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条(管理原则)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包含轨道交通工程)起重机械所有产权信息登记、安装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拆单位”)信息登记、安装告知、检测检验、使用登记、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注销和产权信息注销等相关业务事项应使用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机械管理系统”),实行网上办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产权单位)产权
3、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在机械管理系统完成产权信息登记,确保所提供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资料真实有效,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核Q第六条(出租单位)出租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对外出租建筑起重机械;(二)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权信息登记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租建筑起重机械;(三)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为设备配备齐全有效的安
4、全装置;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设备定期检查人员和日常维修保养人员Q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第七条(安拆单位)安拆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编制、审核符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加节顶升、升降移位、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二)按专项方案及操作规程组织安全技术交底、施工、验收,加强过程管理,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和协调。第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提供进退场、安装、使用、顶升加节、升降移位、拆卸的作业条件,并采取相
5、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二)按规定组织编制、审核审批、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组织进场验收、委托检验检测、使用验收及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或委托维护保养建筑起重机械;(三)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进行过程协调和管理。(四)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和专项方案要求完成基础施工。第九条(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监督职责:(一)按规定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资料;(二)按规定编制建筑起重机械监理实施细则,监督、巡视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三)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拆、顶升和附着作业过程中,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四)参与建筑起重机械
6、的相关验收及日常检查;(五)按规定审核相关单位资质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第十条(检验检测单位)检验检测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应当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二)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出具书面检测报告;(三)检验检测中,发现影响使用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时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相邻施工现场或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组织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相关方安全职责;(二)协调管理超越施工边界
7、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防护措施。第三章安装、拆卸安全管理第十二条(专业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安拆单位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并与安拆单位签订安拆合同和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同一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包括顶升和附着),原则上只能由同一家安拆单位完成,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安拆单位的,应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并重新办理安拆告知手续。第十三条(安装资质及持证上岗)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安装、拆卸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8、证的,可以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拆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安拆单位只能选取其在机械管理系统中的相应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安拆工作Q安装(拆卸)作业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塔式起重机安装作业必须配备操作人员7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4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1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建筑电工1人。(二)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安装作业必须配备操作人员5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2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1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1人、
9、建筑电工1人。(三)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及流动式起重机的司机和安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专项方案编制、审批及论证)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安装、附着、使用、群塔作业、拆卸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产品说明书和作业场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实行专业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10、,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监理单位审查。建筑起重机械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应当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第十五条(安装前自检)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拆单位应按照技术标准、规范及说明书等对拟安装(拆卸)设备进行整机机构、结构件、零部件进行逐一检查、确认,且应对施工条件、辅助起重设备和其他安装辅助用具的机械性能和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作业。第十六条(安拆告知)安拆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2个工作日前,在机械管理系统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安拆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拆人员特
11、种作业人员名单,安拆时间等信息。安拆单位作业前,安拆单位应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须派有关人员到场监管,做好安全警戒及防护。第十七条(安全交底)安拆作业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安拆单位进行安拆方案交底,双方签字确认。安拆单位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或技术负责人应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等具体要求在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卸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双方签字确认,让其掌握具体分工和操作技能,并了解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过程出现险情后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十八条(作业过程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过程中,相关各方应加强带班生产、现场监督、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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