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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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江县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小型水库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效益,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农业增产,保障农村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国有小型水库,包括:小(I)型水库7座、小(II)型水库95座。镇(街道)、村(社)集体管理的灌区、山坪塘、弓I(输)水渠道、石河堰、蓄水池等可参考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
2、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逐步实现小型水库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明晰水库产权。水库产权原则上划分为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小型水库,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其余国有水库产权划分如下。(-)国有小(I)型水库所有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国有小(Il)型水库所有权归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二)国有小(I)型水库管理权归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有,国有小(II)型水库管理权归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有。()国有小(I)型水库
3、使用权归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有,国有小(|)型水库使用权归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有。第五条管理单位和责任。国有小(I)型水库的管理主体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因历史原因承包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管理的,待承包期届满后由原管理单位收回后交县授权管理单位经营管理,暂时不能收回的由原管理单位协调县授权管理单位与现承包经营单位(个人)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国有小(II)型水库的管理主体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授权的单位,因历史原因承包给其他单位(个人)经营管理的,待承包期届满后由原管理单位收回后交其授权管理单位经营管理,暂时不能收回的由原管理单位协调其授权管理单
4、位与现承包经营单位(个人)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县水务局要加强对全县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水库管理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水库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有:(-)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管理、保护、维修、养护水利工程,确保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二)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制定工程的日常管理制度,做好工程的检查、观测,建立健全工程技术档案,加强标准化管理;()维修养护水利工程以及设施设备,保持工程设备完好,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四)编制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抗旱预案,做好工程的蓄水保水、调度运用、防汛抗旱等工作;(五)按照节约用水的有关要
5、求,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严格用水管理,实行计划供水;(六)按照规定计收并管理、使用水费、电费;(七)做好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建设工作;(A)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综合经营,提高工程经济效益;(九)做好业务培训,做好水利科技创新,推广应用水利先进技术,加强水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十)其他相关工作。第六条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下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校核洪水位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为水库库区保护范围;(二)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五十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一百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各类水库副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均按照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
6、范围划定;(三)水库渠道按照输水过流量,分别从填方渠道坡脚或者挖方渠道渠顶向外划定0.5米至八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五米至十米为保护范围;(四)其他水利工程设施和渠系水工建筑物应当根据管理和保护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第七条推行专业化管理。在不改变所有权权属的前提下,按照“以大带小、小小联合、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水利工程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实行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管理。第八条落实管理经费。对于公益性小型水库,县级财政每年每座配套运行管理补助资金3000元,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镇(街)财政负责经费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各镇(街),由其发放补助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7、负责监督。非公益性水库运行管理补助资金由管理单位承担。小型水库对外承包经营的,承包费应当优先用于运行管理补助和改善基础设施。县级财政给予运行管理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截留或挪作它用,违反规定的,依法对相关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监督奖励。由县水务局、县财政局等单位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对水库管理单位进行监督并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给予水库管理单位适当奖励。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贵制,每座水库由所在镇(街)确定一名相应的政府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并对水库安全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管理工作,包括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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