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航道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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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堵航道工程毫筏管理寿竹规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吉林省水路交通条例吉林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航道工程建设,是指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通航河流航道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工作。本省通航河流航道分为国境通航河流航道,主要通航河流高
2、等级航道,其他主要通航河流航道(非高等级航道),一般通航河流航道四类。国境通航河流航道、主要通航河流高等级航道为中央事权,省交通运输厅受交通运输部委托负责航道工程建设事项实施和相关管理。其他主要通航河流航道(非高等级航道)为省级事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航道工程建设事项实施和管理。一般通航河流航道为市(州)事权,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航道工程建设事项的实施和管理。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提出全省航道工程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项目的意见;(二)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航道工程建设投资项目;(三)承担全省航道工程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监督、指导航道工程
3、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组织协调重点航道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四)指导航道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程造价和节能减排工作;(五)组织省级事权航道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组织实施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六)负责完善航道工程建设诚信体系,维护航道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七)负责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监督工作;(八)负责中央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省级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备案工作;(九)组织调查处理航道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十)组织论证重大航道工程建设方案,牵头处理航道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十一)负责审查中央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负责审
4、查省级事权航道工程建设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设计变更;(十二)负责航道工程建设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省航道管理局负责组织省交通运输厅受交通运输部委托的国境通航河流航道、主要通航河流高等级航道和其他主要通航河流航道(非高等级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负责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和审批相关辅助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职责权限负责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担的航道工程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较大和重大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决算等不同阶段的造价审核工作,为审批提供依据。第五条市(州)交
5、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一般通航河流航道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管理、行政审批、技术审核、资金筹措、项目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市场监管。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市(州)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和管理;(二)承担市(州)航道工程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市(州)航道工程建设,组织协调航道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S)负责市(州)航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实施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四)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航道工程建设相关行政审批及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工作。第六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航道工程建设,鼓励探索多元化融资模式。第七条
6、航道工程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九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十条鼓励航道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能力配备,科学组织建设。第二章建设管理
7、第十一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十二条中央、省、市(州)财政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一)根据相关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七)组织工程实施;(A)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组织竣
8、工验收。第十三条企业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申请书或者填写备案信息,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信息,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三)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四)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六)组织工程实施;(七)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A)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四条中央财政事权通航河流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级财政事权通航河流航道工程建设项目
9、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出具行业意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一般通航河流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出具行业意见。项目立项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直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审批请示文件;(二)项目建设符合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三)具有与项目规模、性质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四)项目建设地点基本确定;(五)项目建设规模符合相关规定,并提供有关政策依据或支撑性文件;(六)资金来源基本确定,并提供有关支撑性文件。第十五条中
10、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通过省交通运输厅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在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转报交通运输部批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级财政事权的其他主要通航河流航道(非高等级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的一般通航河流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工作,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初步设计文件;(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第十七条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方案符
11、合有关航道、港口等规划;(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三)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第十八条交通运输部委托的国境通航河流航道、主要通航河流高等级航道和其他主要通航河流航道(非高等级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查、批准。一般通航河流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批,建设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
1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书;(二)施工图设计文件;(S)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第十九条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二)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第二十条对于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前应当委托初步设计编制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对于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技术复杂、难度较大、风险较大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负责施工图设计审
13、批的部门在审批施工图设计前应当委托施工图设计单位以外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第二十一条技术审查咨询主要核查以下内容,并对工程设计方案和概(预)算编制提出咨询意见:(一)工程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与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的符合性;施工图技术审查咨询还应当核查与初步设计文件的符合性。(二)工程设计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三)总体设计、总体布置、主要设备配置的合理性。(四)地基基础、主要建筑物、金属结构等设计的合理性、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五)主要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疏浚土处理方式等的合理性。(六)环境保护、
14、安全、防震、消防、节能等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措施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七)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第二十二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履行设计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应当加强设计质量管理,从源头上减少设计变更。第二十三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第二十四条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航道整治工程L连续调整航道轴线布置,改变主要建筑
15、物的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2 .护岸、护滩、护底结构范围调整超过原设计范围30%,清礁工程量调整超过原设计工程量30%;3 .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1000万元;4 .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二)航道疏浚工程1 .改变疏浚边线、设计底高程;2 .单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调增超过原设计工程量30%;3 .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1000万元;4 .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三)航运枢纽工程L改变航运枢纽总体布置,改变主要建筑物的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改
16、变主要水工建筑物的基础处理方式、消能防冲方式;5 .改变通航建筑物的输水系统型式、工作闸阀门和启闭型式,改变升船机的驱动方式;6 .改变水轮发电机组型式、单机容量、配置数量和重要技术参数;7 .改变电站接入系统方式和电气主接线方案;8 .改变施工导流标准和导流方式;9 .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的5%;10 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四)通航建筑物工程L改变通航建筑物平面布置、高程和主要结构型式,改变主要建筑物的基础处理方式、消能防冲方式;2 .改变通航建筑物的输水系统型式、工作闸阀门和启闭型式,改变升船机的驱动方式;3
17、 .改变施工导流标准和导流方式;4 .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的5%;5 .政府投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超出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但在项目批准的投资估算10%以内。前款规定的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设计重大修改的,还应当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航道整治工程1 .护岸、护滩、护底工程范围调整超过原设计范围15%,清礁工程量调整超过原设计工程量15%;2 .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500万元。(二)航道疏浚工程1 .单位工程疏浚工程量调增超过原设计工程量15%;2 .单位工程调增费用超过10%且不低于500万
18、元;3 .调整疏浚工程抛泥区的控制高程。(S)航运枢纽工程1 .局部调整枢纽工程总平面布置但不影响其功能和规模;2 .调整主要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的规模和平面布置,调增辅助生产、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3%但不超过5%;3 .改变导流建筑物型式;4 .改变高压配电装置和高压引出线设计方案,改变电站控制运行方式及继电保护方案;5 .改变次要或者一般水工建筑物的布置或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式、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且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的5%。(四)通航建筑物工程1 .局部调整通航建筑物总平面布置但不影响其功能和规模;2 .调整主要配套工程、公用工程的规模和平面布置,调增辅助生产、
19、生活建筑物规模超过原设计规模3%但不超过5%;3 .改变导流建筑物型式;4 .改变次要或一般水工建筑物的布置或者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式、一般金属结构设计,且工程费用变化超过单项工程总投资的5%o第二十六条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该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第二十七条审批部门在批准设计变更时,可以委托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受委托的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应当不低于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通
20、过招投标选择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招投标文件的行业管理。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符合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能力。第三十条建设单位不具备管理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以下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一)具有法人资格,机构设置和相关人员配备满足项目建设管理能力要求;(二)具有类似水运建设或者管理相关业绩和良好的市场信誉;(S)有满足水运建设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的管理制度。建设单位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第三十一条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履行工
21、程质量、安全、进度、工程计量、资金支付、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责任,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维修管理等工作。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在有效期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有效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建设工期。第三十三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等合同由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应当包括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廉政、环保、农民工工资保障、保密等条款。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分包管理,严禁非法分包和转包。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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