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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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0)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卫生系列药学类(非临床药学)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质量管理、抽样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本条件不适用于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
2、位人员。以上适用范围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第三条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第四条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除已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人员外,均通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实行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第二章基本申报条件第五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三)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 .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2 .有关行政机构规定的其它情形。(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 .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2 .
4、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3 .有关行政机构规定的其它情形。(六)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期申报高级职称评审。1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在受处分、处罚期间不得申报,受到党纪处分的,影响期内不得申报,从影响期结束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受到政务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2 .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次年不得申报;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从考核不合格的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3 .收受“红包”、索取“回扣”的,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4 .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5 .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并且从认定之
5、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第六条首次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须具备与报考专业相一致的全日制专业学历(有特殊规定的情况除外)。第七条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本人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报考。第八条学历、资历条件(一)药土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专、中专学历,可参加药土资格考试。(二)药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药师资格考试:L具备药学相关专业硕士学位;2 .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3 .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4 .具备药学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士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三)主管
6、药师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主管药师资格考试:(1)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博士学位;(2)具备药学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药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3)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4)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取得药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5)具备药学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师职称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5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主管药师:(1)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博士学位;(2)具备药学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3)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
7、得执业药师资格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4)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后,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四)副主任药师1 .申报副主任药师职称评审前,须参加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理论考试且成绩合格。申报专业须与卫生副高级技术资格理论考试专业、从事专业一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副主任药师资格理论考试:(1)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2)具备药学相关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3)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4)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专科
8、学历,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6年以上。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副主任药师资格评审:(1)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5年;(2)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7年。(五)主任药师具备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满5年。第九条能力、业绩条件(-)副主任药师1 .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对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2 .熟悉国家有关本专业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章。3 .具有本专业领域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较丰富的工作积累,熟练运用
9、国内外先进的方法和技术,解决本专业领域较复杂的技术问题,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或技术骨干。4 .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并推广应用。能熟练将新技术、新方法等成果运用于工作实践。5 .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能力并取得较好的业绩。6 .取得主管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承担过国家、行业或地方药品质量标准、补充检验方法、快检方法等的制修订、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复核1项以上并颁布,或作为标准化工作组主要成员完成制(修)订的国际标准1项以上并颁布;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1项
10、以上;或省级标准2项以上(技术规范)(排名前5);或其它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3项以上(排名前5)经批准发布,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颁发的三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励。(3)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科研项目的研究1项以上,或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5)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1项以上;或主持其他类型的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经过结题验收;主持或组织完成的科研项目(横向或单位自立)经费累计达50万元(实际到账经费为准)。(4)作为主要编写者参加过厅局级以上药品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指导原则、监测或检查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或工作指南等的编制工作4项以上,
11、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5)作为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国家级药品评价性抽验、风险监测、质量评价等项目不少于1项;或主持编写厅局级以上相关领域质量体系文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监督抽查分析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司法鉴定评估报告、行业调研或情况分析报告等10份以上;或每年参加国家局组织的药品现场检查2次以上,或担任检查组长每年参加省级现场检查5次以上,或每年参加省级现场检查10次以上。且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主管部门的表扬或奖励。(6)主持或作为技术专家、统计专家参加过省级以上能力验证计划工作1次以上。(7)具备省级以上认证认可资质中2个以上分领域检验检测报告的授权签字人资格,且年均签发报告不少于100批。(
12、8)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排名第1位)。(9)因专业水平和能力突出,受邀在省级以上学(协)会或继续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2次。7 .任主管药师以来,撰写论文、论著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专业刊物或SCI、SSCI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第二作者在国内核心专业刊物或SCESSCI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第三作者在国内核心专业刊物或SCbSSCI收录的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2)独著或作为编委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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