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土地制度演变 内在机理与趋向研判 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演变及其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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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城乡土地制度在经历了多次演变后,逐渐形成了以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政府主导城乡土地转化为特征的制度体系。这些制度加快了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成为经济高速增长的推动力量。当前发展阶段和理念的转变要求构建新型城乡关系,从城乡二元对立走向融合发展,从要素单向流动转向双向流动,这需要推动土地制度的持续变迁,而且土地制度变迁对构建新型城乡关系、形成城乡要素双向流动格局具有“杠杆”作用。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均将完善土地制度放在重要位置。在完善土地制度的过程
2、中,关键问题是如何深入理解我国城乡土地制度演变的机制和趋势。现阶段的土地制度嵌入在现代化进程之中,是历史演进的结果,会对制度的未来走向产生影响。基于此,本文试图在梳理所有制理论、产权制度理论的基础上,提炼理解我国城乡土地制度的分析逻辑,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土地制度变迁历程,并利用本土化分析框架来揭示土地制度演变的机理,考察现行土地制度与新发展战略的关系,以此提出新时代土地制度变迁的“下一程”及政策选项。一、所有制、产权制度与理解我国城乡土地制度的理论框架土地制度是在特定时空范围内,人们针对土地这种稀缺资源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及规则的总称。土地制度以土地为载体并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它嵌入在
3、社会系统中,因嵌入特征而具有时序的演变性和空间的差异性。“一块土地能否成为一种财产以及成为何种性质的财产,是由其所在的社会制度而不是由大自然来决定的。”由此,将土地制度放置在社会系统之中,探究特定时空背景下土地制度的内涵、形成逻辑及演变趋向就成为经济学研究的一大主题。从研究的出发点或理论基石看,针对土地制度的研究通常沿着如下两种理论线索展开。一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所有制理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基于生产力一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来理解经济运行。在这一规律中,所有制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区分社会形态的基准。马克思强调所有制关系是“个人在劳动材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
4、品方面的相互关系”,体现为人们围绕占有生产资料而形成的关系,“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这种关系通常表现为法律形态(所有权),但本质源于经济关系(所有制),“一定所有制关系所持有的法的观念是从这种关系中产生出来的从社会演化的长期过程看,所有制总在变化,“一切所有制关系都遭到了经常发生的历史的更替,都遭到了经常发生的历史的变更马克思揭示了从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向资本主义私有制,进而向“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演变的历史趋势。所有制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性及动态演变特征使其具有区分社会形态的功能,马克思强调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是社会生产的因素,“凡要进行
5、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的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侧重从整个社会系统来理解所有制的长期演变问题,并将所有制视为人们围绕资源占有而形成的社会关系,重点阐释这种关系的形成动因、内在结构及演变趋向,以此为整个社会的长期演化提供规律性认识,其分析为解析土地制度的长周期演变提供了理论渊源。二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制度理论。新制度经济学强调,产权制度是人们围绕财产配置而形成的规则,产权揭示了人们围绕财产形成的权利结构,“产权是一个社会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产权的功能是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预期和激励,”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
6、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引导人们实现外部性较大的内在化的激励产权制度理论特别强调产权的权利结构及其与资源配置的关系,产权是具有复数形态的“权利束”,“在其他情况不变时,任何物品的交换价值都取决于交易中包含的产权束”,它包括“行动团体对资源的使用权与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考虑到产权包含了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以及受益权等多种细分权利,经济主体因权利组合的差别而形成不同的产权结构,而产权结构服务于资源配置优化,新产权方法的中心任务是要表明产权的内容如何以特定的和可预期的方式来影响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工产权制度理论集中研究给定社会制度下不
7、同产权形式的效率问题,关注产权内部细分权利的结构安排及其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这对于理解土地制度的具体实施和演变具有启示作用,事实上产权制度理论经常使用历史上的土地制度案例作为论证依据。所有制理论和产权制度理论具有相通之处,它们都强调制度的“社会关系”特征及其与,资源稀缺性,的关联,前者更关注整体的、长期的制度演变,且强调所有制对社会形态的区分功能及对所有权的基础作用,后者更关注给定社会形态下具体的产权结构问题,强调产权的排他性及其结构安排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就中国城乡土地制度而言,上述两种理论能够提供重要的研究资源,但均需要进行“本土化”改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开启了
8、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征程,并通过一系列的阶段性目标逐步推进。在不同时期,我国实现现代化面临的约束条件和阶段目标存在差别,与此关联的土地制度的内涵和实施效果也不相同。在这种背景下,所有制理论强调所有制嵌入在整个社会系统中,这对于理解中国土地制度问题具有启示意义,即土地制度的形成和变动不是孤立事件,应从宏大的整体社会系统出发进行解释,具体表现为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同阶段的经济社会安排,而非马克思意义上从前资本主义到资本主义、再到未来共产主义的社会形态转变,这种嵌入特征也弥补了新制度经济学难以充分阐释所有权长期变迁的缺陷。同时在土地公有制给定的情形下,如何立足于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背景分析城乡土地用途转化和配
9、置效率,需要考虑土地权利细分及不同权利的再组合。产权制度理论对人们理解我国城乡土地的权利结构是有帮助的。然而,新制度经济学通常将产权的权利主体假定为具有很强排他性的“私人”,而中国的土地产权结构则包含作为所有者的国家及农村集体,且作为国家代表的政府也存在中央和地方等不同层级。这意味着在使用产权制度理论时,需要注意其与我国土地制度运行条件之间的差异。概括起来,理解中国土地制度问题有三个基本支柱:与所有制理论相关的社会嵌入,即联系社会系统来分析土地制度;与产权制度理论相关的权利结构,即注重公有制条件下的细分权利组合;与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大国的本土特征,即强调推动权利安排与中国自身制度和目标之间的匹配
10、。社会嵌入一权利结构一本土特征构成了本文分析中国城乡土地制度问题的理论逻辑。二、我国城乡土地制度演变的基本轨迹在阐述我国土地制度演变时,必须将己有理论与本土因素结合起来。迄今为止我国仍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仍存在城乡二元结构特征,同一时期城乡土地制度的具体内涵存在差别,不同时期城乡土地制度的演变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使用“城乡土地制度”要比“土地制度”更能揭示中国土地制度的层次性和复杂性。“城乡土地制度”这一表述也意味着分析中国土地制度至少应关注城市土地制度、农村土地制度以及二者的关系(特别是农村土地转为城市土地的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土地转化制度按照这种理解,1949年以来我国城乡土地制度大
11、致按照如下轨迹逐步演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实行具有鲜明“个体所有制”特征的城乡土地制度。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城乡土地的权利归属,即“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此阶段城市土地除部分作为官僚资本收归国有之外,其余则成为工人、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农村土地归农民所有,城市土地归个体所有。此后,我国在农村推进土地改革,在城市为土地所有权人换发了土地房屋所有证。土地个体所有制在1954年颁布
12、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确认。这一阶段我国针对城市和农村实施了同一土地制度,即个体所有制,且将所有权以及与之关联的使用、配置、收益等权利完整地赋予了微观主体。1953-1956年我国快速推进并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开启了国家力量主导的工业化进程。在这一背景下,城乡土地个体所有制开始转向不同类型的公有制。城市土地制度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相关联,1955年12月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形成了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认为“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必须对私有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即“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
13、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1956年1月中共中央在转批该文件的通知中指出“对城市房屋私人占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应当按照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原则进行“,这意味着城市土地开始从个体所有制大规模转向国家所有制。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则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相关联,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依次通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等推进了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改造,这一改造也伴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急速转变,农村土地开始从农民所有制转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在具有“政社合一”特征的农村人民公社中,农村集体获得了土地所有权及与此关联的使用权、处
14、置权,农民则以集体方式与土地结合,从事生产活动。可见,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出现了土地从个体所有制向公有制的演变,并在事实上形成了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二元格局。1978年以安徽小岗村实施“大包干”为开端,我国开启了市场化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历史征程。“大包干”在实践层面导致了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形成了农村土地的“两权分离Z集体拥有所有权,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拥有承包经营权。以农地“两权分离”为基础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198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得到了确认,“目前实现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生
15、产责任制尽管农民配置农地的权利还存在制度约束,”社员承包的土地,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让,不准荒废,否则,集体有权收回”,但农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对激活微观主体的经营活力、提高土地配置效率十分重要。在所有制方面,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在根本大法层面确立了土地的二元公有制格局。在此框架下,城乡土地制度演变主要围绕使用权放活而展开,与家庭联产承包制相关联的农地“两权分离”就是例证。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末深圳、上海、广州等地试行土地批租
16、,城市土地也开始走向国家所有制下的所有权、使用权”两权分离:与实践背景相契合,我国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在1988年修改了相关表述,以此为依据,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制度进入21世纪之后,以两权分离”为特征的土地制度仍具有内核的稳定性,但具体形式却逐渐难以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农村劳动力和人口的大规模非农化转移在客观上导致农村劳动力和土地的组合关系多元化,农民承包土地后未必直接使用土地,部分农民在事实上开展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2002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7、在法律层面打破了“农民承包土地之后不准出租、不准转让”的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用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这是对农地“两权分离”的深化,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突破在两个层面得到了延伸:一是在耕地“两权分离”框架下提出了“三权分置”新结构,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三权分置”随即成为新时期我国农村承包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二是将“三权分置适用范
18、围逐步从耕地扩展至宅基地,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可见,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在“两权分离”基础上延伸的“三权分置”成为当前完善和实施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依据。在土地二元所有制和经济体制转型背景下,城乡土地转化制度具有关键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城乡土地个体所有制情形下,微观主体具有明确的土地所有权和处置权,可以借助市场机制来开展城乡土地交易。同时:国家则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基于公共利益需求的土地再配置,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
19、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进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1956年之后,在农村土地转向集体所有制、城市土地转向国家所有制的情形下,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高度依赖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城乡土地转化就纯粹依靠政府土地征用或划拨来进行,微观主体因不具有土地所有权以及要素市场被取缔而难以进行城乡土地再配置。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在城乡土地转化中的管制程度逐渐增强。在二元公有制确定之后,我国城乡土地的转化基本采用如下方式:政府在农村通过征用获得土地、在城市通过竞拍等方式来配置土地。1986年颁布、1988年和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均
20、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征用土地时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不仅如此,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些规定在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得以延续。将城乡土地转化集中于土地征用,将农村土地普遍排除在建设用地之外,且在土地征用时按照原用途给予补偿,这意味着农地转为城市土地的方式极其单一,补偿方式也未考虑土地对农民的多重意义,其结果是土地制度的深层次矛盾长期存在,即“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同地不同权
21、以及土地资源的逆市场化配置: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部分地回应了上述问题,删除了“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表述,并明确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这意味着我国针对城乡之间土地再配置的制度安排开始出现转变。三、城乡土地制度演变的内在机理:国家战略主导的制度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城市土地制度、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城乡土地转化制度在不同时期呈现差异化特征,具体体现在法律或政策文本以及土地配置的具体实践中。城乡土地制度的文本表述与实践过程存在极强的耦合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全国范围内以“耕者有其田”为准则实施了土
22、地改革,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为法律依据,在实践层面则导致了农村土地占有关系的根本转变。”作为一项经济改革方案,土地改革成功地把43%的中国耕地重新分配给约60%的农村人口。”20世纪50年代中期,我国依靠一系列政策文件推进农业合作化运动,土地的农民所有制转向集体所有制,这在实践层面的重要表现是1957年参加初级社、高级社的农户占比已经达到1.3%和96.5%,“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成为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式。改革开放之后,农村土地在实施“大包干”等背景下走向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政府则通过政策文本对这种变迁予以确认,在很短时间内实现
23、了农地“两权分离”和农业经营方式的“统分结合1985中国统计年鉴显示,1984年我国实行“大包干”的生产队数量占比达到99.0%,户数占比达到96.6%。进入21世纪之后,在明确推进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背景下,农村承包地在不同主体间的流转呈现增长态势。上述实践状态证实了土地制度的演变特征,并与文本表述相互验证,共同构成城乡土地制度变动的组成部分。从文本表述和实践历程来看,我国城乡土地制度演变具有清晰的轨迹:即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从农民所有制到集体所有制、再到“两权分离”和“三权分置”的转变,城市土地制度则经历了从市民所有制到国家所有制、再至IJ“两权分离”的转变,城乡土地转化制
24、度则经历了市场自发交易到国家征收征用、再到国家主导背景下引入市场机制的转变。上述轨迹具体可从四个方面理解:一是在所有制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土地所有制从个体所有制这种同一形式转向二元结构,这种转向在很短时间内通过国家力量来完成,之后就成为土地所有制的基本框架并延续至今。由此,“土地制度公有制就是被锁定的,其他制度形式是被排斥在外的.改革所能做的是探索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二是在制度具体形式上,土地公有制实现形式从“单一权利”走向“权利结构”,即探寻在所有制给定条件下,产权束,中不同权利的组合问题。1978年之前,我国农村土地强调集体所有和集体使用,城市土地强调国家所有和国家使用。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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