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规划区违建执法困境及其解释 国家能力的视角 附城市违建治理困境及破解之道.docx
《城镇规划区违建执法困境及其解释 国家能力的视角 附城市违建治理困境及破解之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镇规划区违建执法困境及其解释 国家能力的视角 附城市违建治理困境及破解之道.docx(1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城镇规划区违建执法困境及其解释国家能力的视角一、违建执法困境及既有解释二十多年来,中国的城镇化发展势头迅猛,城镇范围稳步扩大。与此同时,城镇规划区(包括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内违法建设现象呈蔓延和扩大趋势,成为城镇建设和社会治理面临的难题。其中,建成区以外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由于可能分享土地用途改变带来的巨大利益,违法建设现象最为严重。多年来,许多城市多次“重拳打击违法建设”,但执法成效似乎有限。法律法规在实践中遭到漠视、规避和拒斥,“重拳”执法耗费了大量资源却效果不佳,还引发了政府与社会的对立和冲突。违建执法的困境是如何形成的,其症结何在?学界对此虽有一些关注,但缺乏足够的理论深度,且多是城市
2、规划学者从政策层面切入的,法学学者涉足较少。如果着眼于对一般意义上的或可类比的执法研究,关于执法困境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四种。第一,法律不完备论。皮斯托和许成钢认为,法律的阻吓作用因其内在不完备性而削弱。法律不完备,意味着它对一些相关问题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清,因此,阐明法律含义、限缩或扩大法律适用的“剩余立法权”就会产生。剩余立法权及执法权的分配方式会影响执法的有效性,并使执法过程充满不确定性,导致执法不严或执法过度。国内很多学者常对执法实践问题开出“完善立法”的药方,其背后往往有法律不完备论的影子。第二,法律不正当论。这种观点认为,法律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往往因其不具有社会正当性。“法律在多大程度
3、上有效,取决于社会规范在多大程度上支持它。如果法律偏离了社会规范,执行成本就会提高很多,甚至根本得不到执行。法不责众在多数情况下是由于法律与人们普遍认可的社会规范相冲突造成的美国“禁酒令”和中国“禁鞭令”是这种观点的主要支持案例,因为饮酒、燃放烟花爆竹是长久形成并得到普遍认同的社会习俗。此外,剥夺人们既得利益的法律也因不具正当性而难以得到有效执行。例如,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土地制度未公平对待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国家垄断建设用地一级市场,农民被剥夺了土地的处分权,其土地权益无从体现,小产权房是他们自发维权的结果。第三,执法者趋利论。这种观点认为,执法者会在环境中根据自身利益来选择执法行为。贺欣
4、曾分析外地来京工商户经营执照中的“法律合谋”,认为执法是平衡本地商业机构、执法人员、相关管理部门等各方利益的过程,法律被广泛规避,原因在于管理机构的自我利益。代理经济学分析执法问题都持执法者趋利论,将作为代理人的执法者预设为效用最大化者。例如,有学者把执法行为的影响因素简化为声誉收益、来自委托人的货币和非货币激励、执法行为的负效用。第四,嵌入式执法论。何艳玲认为,中国土地执法有时有效、有时失灵的“摇摆现象”,主要缘于集中体制下的“嵌入式执法”。土地执法部门被嵌入在集中体制及其建构的中心工作中,它真正完成的并非其职能目标,而是体制的中心工作目标。不同中心工作的建构,导致土地执法效果可能有效也可能
5、失灵。此外,戴志勇认为,选择性执法现象,是政府面临情势变化,为降低包括间接执法成本和间接损害的总成本,运用剩余执法权以保证实现其政治、经济及社会目标的结果。笔者曾将执法者所处的压力型体制纳入考量,从中央立法、基层政权偏好、地方社会偏好三个因素的关系出发,建构解释涉农执法实效的三维框架。这种分析其实也是“嵌入”的视角:执法行为嵌入在体制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目标中。以上几种解释在特定案例或实践中有一定解释力,但也存在不足之处,难以从总体上解释城镇规划区的违建执法困境。我国已建成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多数领域的法律已较为完备。在违建执法的依据方面,已有多方面、多层次的法律法规,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是
6、其中最权威的法律依据,地方也出台了不少规章制度。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构成了完整的体系,对违建执法的职责分工、巡查处置、执法程序、管辖争议、考评机制、责任追究等做了完整详尽的规定,使违建执法有法可依。虽然偶有个案反映出法律制度仍有不完备之处,但这显然已不是主要问题。因此,当前的违建执法困境是法律不完备论难以解释的。法律不正当论也无法解释当前的违建执法困境。现代国家中,土地用途管制、建设规划控制已成通例,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其基础是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管制权。违法建设在各国都会受法律严惩。中国绝大部分民众都认可违建执法,只是一部分人在成为执法对象时,因其利益受损而激烈反对。将小产权房等违法建设看
7、成自发维权的观点是错误的,它误解了建设规划控制和土地发展增益的性质。违建执法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既不与社会规范有重大冲突,也未严重剥夺相关群体利益,它们具有正当性。执法者趋利论有助于理解违建执法的困境。执法者不是在真空中执法,难免趋利避害。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都有自身的利益,执法活动很难完全不受利益影响。各地政府为了改善执法效果,出台了不少考评制度,力图改善执法机构和人员所处的结构性利益环境,压缩乃至杜绝执法人员谋取灰色利益和腐败利益的空间,敦促他们加大执法力度。这些措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没有完全化解违建执法困境。因此,执法者趋利论不能完整解释违建执法的困境。嵌入式执法论也有助于理解解释违建执法的
8、困境。中国的集中体制在特定时期有其特定的中心目标,可以运用巨大的动员能力为中心目标服务。执法机构有其执法目标,但它嵌入在集中体制中,时常会被动员起来为中心目标服务。执法目标与体制的中心目标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因此会出现执法摇摆或选择性执法。目前违建执法仍然具有一定的嵌入性。例如,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考核评分细则第6条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和各主管部门没有督促、开展违建查处工作的,要追究责任;因违建查处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也要追究责任。这就存在执法目标与体制维稳目标相冲突的问题。然而,有些地方将违建执法纳入政府和领导绩效考核中,越来越成为地方党政的中心工作之一,但执法效果仍然难说满意。因此,
9、嵌入式执法论也不能完整解释违建执法的困境。虽然执法者趋利论和嵌入式执法论难以完整解释违建执法困境,但仍有相当的解释力,构成本文进一步研究的基础。也许,需要同时容纳上述两种解释,整合更多相关经验现象解释的新视角,将违建执法的不同场景、现象和问题放进同一个分析框架,并探究这些现象和问题之间的关联,从而从整体上解析违建执法困境的逻辑。”国家的本质就是执法”,(U)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规范性表达,但国家意志能否贯彻于社会,则依赖于国家能力。本文尝试以国家能力为视角,在国家能力的理论框架中整合执法者趋利论和嵌入式执法论,以此解释违建执法的困境。二、理论基础与解释框架国家能力的系统讨论,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
10、国家主义学派兴起之后。国家主义学派认为,之前一些理论忽视了国家机构的重要作用,因此需要重申国家作为理论解释变量的独立性。斯考切波指出,国家能力是与国家自主性同等重要的概念。国家自主性意味着国家会确立并追求一些不受社会集团、阶级或社团利益影响的目标,但实施这些目标需要“国家能力”,即国家实施政策以实现其目标的各种能力。主权完整、对领土稳定的行政一军事控制、忠诚且有技能的官员、丰富的财政基础,是国家能力的条件和基础。(14)迈克尔曼对专制性权力和基础性权力的区分,(15)揭示了国家能力的重要意义。低能力的国家由于未完成国家政权建设,缺乏有效的国家机构,因此在行政管理时主要依靠专制性权力而非基础性权
11、力。米格代尔将社会对国家的影响纳入国家能力的考察范围,认为国家能力是国家通过计划、政策和行动来实现其改造社会的目标的能力。其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领导者通过掌握正规军和警察部队而垄断主要社会暴力;第二,国家官员有相对于国内和外部势力的自主性,能制定重塑、忽略或绕开强大社会势力偏好的政策;第三,国家机构高度分化,且都专注于治理民众生活细节的各种专门化任务;第四,国家机构之间能很好地协调,从而保持凝聚力,使不同机构的人员有共同的目标。(16)米格代尔将国家与社会组织争夺社会控制与支配的斗争视为国家能力的核心,即国家能否胜过社会组织,按照自身意愿制定并执行规则,其衡量指标包括服从、参与、合法性。
12、学者们对国家能力有不同的研究思路。斯考切波区分了总体的国家能力和具体政策领域的国家能力,认为“关于一国权力的最重要的事实也许就是不同政策领域中的权力不均衡”,而即使一场影响深远的革命或改革,在社会政治领域诸方面也会产生各不相同的转变。(17)因此,他建议对具体政策领域进行调查研究,以分析该领域国家能力强弱的制度原因。更多学者则从整体上对国家能力进行了分类研究。米格代尔将国家能力分为提取、渗透、规制、分配四大能力。(18)提取能力指国家从社会中取得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能力,渗透能力指意识形态和国家机构进入社会的能力,规制能力指国家制定规则调节社会关系的能力,分配能力则指国家以特定方式配置或运用资源
13、的能力。王绍光、胡鞍钢曾将国家能力概括为国家将自己意志、目标转化为现实的能力,分为汲取、调控、合法化和强制等四种能力。(19)后来,王绍光又将国家能力分为强制、汲取、濡化、认证、规制、统领、再分配、吸纳和整合等能力。(20)上述两种研究思路都有启发,它们可以结合起来运用。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中国的不平衡不仅仅体现在地域上,还体现在行业和政策领域中。国家在有些领域表现得很有能力,在另一些领域却软弱无力。因此,可以在不同领域中研究国家能力,或用国家能力去解释不同领域的问题。对国家能力的分类,无疑有助于化抽象为具体,加深对国家能力的理解,深化对具体领域问题的解释。当然,并非所有类别的国家能力都在特
14、定领域中有所体现。执法是一个能够体现国家能力的重要领域。吉登斯指出,伴随着现代民族一国家的成长,人们不断从地方性制约中解放出来,直接面对国家的行政监视、工业管理和意识形态制约。(21)后者主要体现为法律及其执行,暴力工具仅是维持治理的间接资源。福山甚至指出,国家能力就是指国家“制定并实施政策和执法的能力,特别是干净透明的执法能力”。(22)因此,可以从国家能力角度去理解、解释执法困境。相关理论框架可以建立在以下两个模型基础之上。第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型。国家能力视角关注国家对社会的形塑,因此需要考察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会经历与社会的磨合过程,它发生在执法机构与社会的接触面上
15、。执法机构与社会是相互作用的,执法机构试图将法律变成社会现实,社会力量也会试图改变执法机构,法律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不断发生碰撞与交换、压制与反制。国家能力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国家对社会需求的回应,二是国家对社会变革的推动。如果国家能力有限,就只能被动回应社会需求,甚至难以满足需求,更不用说主动推动社会变革。西方关于国家能力的研究,集中于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政治转型,多关注国家与社会强人之间对社会控制和支配的争夺。国家能力视角下的中国违建执法研究也要关注执法人员与社会群体的互动关系,后者既包括社区干部、地方精英,也包括弱势群体。执法人员也是国家能力的重要构成要素,其理念、意志、品质、能力,都可
16、能影响执法结果。有正确的理念、高尚的品质、坚强的意志、非凡的能力,执法人员就可以尽可能聚集执法所需的资源。第二,国家及其机构的结构模型。当我们谈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时,国家似乎是一个明确的主体。然而,国家是一个庞大的科层体系,在与社会的互动中,不同的机构都可能被当作国家。制定法律与执行法律的并不是同一类机构、同一批人,甚至在执法中,发布执行号令与实际执行的也不是同一类机构、同一批人。不同的机构、不同的人群有自身独特的利益、偏好、经验和意志,因此,能否保证一线执法人员有效传递、贯彻法律意图,这对国家能力是巨大的考验。换言之,法律在科层体系中的传递效度,也构成了国家能力。只有能力强大的国家,才能保证
17、政令畅通、统一、完整;能力弱小的国家,政令在国家科层体系内部、上下级机构之间传播就可能被歪曲。有时,法律执行还涉及不同职能的国家机构,取决于多部门的协商与合作。因此,国家能力视角下的执法研究既要关注机构之间(执法机构与其它机构、执法机构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也要关注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的关系。这些关系构成了国家能力的基本生态。国家能力就是国家将自身意志转化为现实的能力,王绍光曾用公式表达为:“国家能力二国家实际实现的干预程度/国家希望达到的干预范围J(23)照此,在执法领域,国家能力可以表述为:国家能力=法律的实际运作效度/法律表达的国家意图法律的实际运作效度与法律表达的国家意图之间始终存在着差
18、距,这种差距是细微差别还是巨大鸿沟,取决于执法领域的国家能力,也反映国家能力。因此,国家能力视角的解释,需要考察法律的实际运作,需要从执法的结构和过程入手。图1反映了般情形下违建执法的结构和过程:从执法的结构和过程入手,违建执法至少面临三个层面的问题: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及其与社会的互动,执法困境相应表现在这三个层面。第一,执法机构的“孤岛现象”。由于科层体系内部不同机构缺乏有效合作,法律和国家意志难以在执法过程中被忠实传递和贯彻,从而导致执法出现损耗。第二,一线执法人员的素养与管理。一线执法队员处于科层组织的末端,是国家进入社会的前线,如果缺乏科学有效的行政考核,他们就会缺乏投入和严格执法的动
19、力;如果缺乏足够的素养(包括理念、能力),就难以有效完成执法任务。第三,执法人员与执法对象的“较量”。法律穿透社会,最终需要经由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动,他们需要与执法对象进行反复的较量,而社会的复杂性(执法空间和执法事务的特性)可能压垮执法人员。这三个层面的困境映射了国家能力,国家能力的提高也会在这三个层面体现出来。本文从国家能力视角去解释执法困境,将从上述三个层面着手分析。三、执法机构的孤岛现象国家是一个庞大的科层组织体系。米格代尔认为,理解国家需要有两个层面的分析,一是关注全体的、统一维度的国家,强调其整体性,这点在国家观念中可以体现出来;二是对这种整体性的解构,它更偏好于检视互相强化、矛
20、盾的实践以及各个不同部分的联合,将国家视为一系列松散联系的实践碎片。(24)如果不能兼顾两面性,势必要么将国家能力过度理想化,从而误将虚夸的言辞当作高效的政策,要么将国家视为自我中心的腐败官僚组成的混杂体。法律在立法机关被制定出来后,要依赖于科层体系的执行,而科层体系由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机构组成。大多数执法活动需要不同机构和部门之间的合作,“没有哪项政策(和法律)是一个单一的组织独自制定和执行的”。(25)这些机构的合作效度是国家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执法机构之间、执法机构与其它机构之间,越不能有效合作,国家能力就越弱,贯彻法律意图的能力就越差,执行后法律“失真”就会越严重。不同机构的合作
21、恰恰需要模糊国家所试图建立的明确的机构职能边界,而科层体系内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目标总是存在不一致,因此面对特定执法目标时就难以形成合力。这就是所谓的“孤岛现象”:不同政府机构在职能、资源、信息、利益等方面,因为不能满足充分整合、及时交流、高效利用的一种状态。(26)孤岛现象是不同机构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困境造成的。目前的违建执法体系以城管为主,城管、国土、规划、住房保障房管、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各有职责。图2是县区级城管部门违建执法的流程图。城管部门在执法中需要与多个部门发生联系。在案件发现环节,案件可能来源于县区政府的交办、其它政府部门的移送以及乡镇(街道办)
22、的报告;在案情研判后,可能需要将案件移送给其它政府部门处理;在案件处理环节,“处罚补办”需要移送城乡规划部门认定,由规划部门责令当事人补办;在案件执行环节,强制执行一般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同机构之间的合作是政府工作的基础,但在现实中,不同政府机构的合作却可能受到种种限制。首先,可能有制度上的限制,某个部门所提出的资源、信息、行动要求,与另一部门所遵循的法规、制度、政策相违背。其次,可能是利益上的限制,一个部门协助另一部门,需要支付成本、动用资源却不一定有收益,因此缺乏合作动力。孤岛现象可以从条块关系角度去理解。所谓“条”,指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中上下对应设置的职能部门;所谓“块”,指由不同职
23、能部门组合而成的各个层级的政府。在违建执法中,“条”上的机构包括城管、国土、规划、建设、水务、交通、园林等部门,而“块”主要包括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三级。一般而言,“条”上的管理强调政令的上下一致和通畅,“块”上的管理强调一级政府的独立与完整,以及内部各部门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条块关系无疑会影响执法成效。违法建设涉及多“条”的法律和政令,其执法任务主要由城管局承担。城管局主要是“块”上的职能部门,缺乏“条”上的上下级机构,只在一些地方的市、区两级设有。违建执法通常是市、区(县)两级推动的,其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一般来说,县区级规模适度,既能进行自主的战略规划,又能与民众保持
24、密切接触和沟通,在控制法律、政策变形方面有一定优势。但城管执法依然受到条块关系结构的极大制约。下表是城管执法所涉及的条块关系结构。城管执法中主要涉及两类无隶属关系的部门和关系:一是县区内同级的条条关系,即城管局与县区其它部门的关系;二是县区内的条块关系,主要是城管局与乡镇(街道办)的关系。一般来说,具有隶属关系的政府部门和组织之间的合作更容易达成,因为上级部门和组织可以行政指令、考评的方式要求下级机关配合。在缺乏隶属关系时,资源配置容易部门化,执法很容易出现孤岛现象,职能分割、目标分散等弊端凸显,各个机构各自为政,组织的整体任务因此支离破碎。例如,如果城管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享先进技术装备,就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城镇规划区违建执法困境及其解释 国家能力的视角 附城市违建治理困境及破解之道 城镇 规划 区违建 执法 困境 及其 解释 国家 能力 视角 城市 治理 破解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3011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