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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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23.04.06生效日期:2023.04.06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沪科规(2023)1号关于印发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23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提升长三角产业链创新链资源配置效率,打造全国原始创新高顺口高精尖产业承载区,根据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合作机制,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制定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推进落实
2、。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4月6日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施依据)为加快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发展规划,根据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合作机制,在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办公室领导下,按照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工作专班部署,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三省一市科技厅(委)联合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实施目的)以科创+产业为引领,面向国家和长三角区域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布局关键技术攻关,促进产学研合作、大中小企业融通,
3、引导以创新联合体等开放路径,带动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推动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第三条(资金来源)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资金主要由中央关于引导、支持地方科技创新发展有关的资金进行安排,三省一市应共同加大投入,扩大长三角联合攻关的资金规模,鼓励长三角地市县级共同投入。第四条(支持方向)围绕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聚焦2-3年可取得突破,且需要跨区域协同解决的创新需求,分批布局、协同攻关,生物医药类可以里程碑式分段推进。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围绕重点产业培育、科技惠民示范等,自主布局联合攻关。第五条(实施原则)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按照公平公正、
4、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引导通过创新联合体、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合作模式或组织方式,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区域创新要素自由流动、创新主体高效协同。第六条(职责分工)三省一市科技厅(委)负责落实本省(市)内联合攻关需求征集、评估、对接、项目实施等全过程组织工作;共同成立联合攻关专题推进组(以下简称推进组),负责联合攻关计划跨区域协调、综合管理。第七条(平台支撑)充分发挥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科管平台)的作用,为长三角联合攻关立项项目管理提供支撑。长三角一体化科创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提供长三角联合攻关项目需求发布、
5、协同管理等功能支撑,加强与国科管平台、各省市相关平台的数据共享。第二章需求提出与对接第八条(需求征集)三省一市科技厅(委)面向若干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常态化的需求征集工作,共同征集符合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的创新需求,引导企业凝练需要联合外部优势力量共同参与实施的揭榜任务。第九条(需求评估)三省一市科技厅(委)共同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围绕攻关需求与国家战略相符性、有效性、清晰度,以及产业链中关键技术难题的紧迫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形成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重点揭榜任务清单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第十条(需求发布)由三省一市科技厅(委)联合对外发布年度长三角联合攻关需求,面向国内外高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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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联合攻关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 印发 长三角 科技 创新 共同体 联合 攻关 计划 实施办法 试行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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