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实干创新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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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实干担当创新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XX工作座谈会精神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严格执行党章党规党纪,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进一步规范容错纠错的程序要求,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切实调动和保护全市广大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通知中共XX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区党委组织部关于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
2、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各级各单位和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错误或者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根据其过错具体情形,依规依纪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并督促当事单位和个人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单位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参照执行。第四条容错纠错工作根据单位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各级党委(党组)为实施主体,纪检监察
3、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具有问责职能的部门具体办理。第五条开展容错纠错工作应当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做到“三个区分开来”,即: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胆大妄为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切实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遵循以下原则:(一)事业为上,鼓励创新。把党的事业、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鼓励创造性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
4、区党委重要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让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成为XX干部职工最鲜明底色。(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历史辩证地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出现的不同问题,综合考虑出现失误错误的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在事实认定、性质把握、处理分寸上求“实”求“是”,客观公正地作出处理,依规依纪依法容错纠错,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三)严明法纪、坚守底线。容错纠错必须始终在法律底线、政策红线内进行,不得与党章党规、法律法规、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相违背。严格区分、准确把握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
5、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改革先行先试与蓄意违法违纪违规以及违反政策要求的界限,依法依规查清事实、厘清责任,严肃、规范、精准、慎重问责追责,既要防止问责泛化,又要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免死金牌”,既不冤枉担当实干者,又不姑息违纪违法者。(四)有错必纠、容纠并举。综合运用“四种形态”,一体推进防错容错纠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有过必改、有错必纠,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帮助干部汲取教训,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对受到问责、处分的干部,认真开展回访教育,鼓励其重拾信心、积极履职。第二章容错纠错条件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情容错纠
6、错。(一)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不等不靠、积极探索,因尚无明确限制、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错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二)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不统一、不衔接,出现失误错误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三)在落实党中央、区党委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围绕“三新一高”要求和“三个赋予一个有利于”内涵,统筹发展和安全,抓好“四件大事”,创造性实施“六大发展战略”、推进“六地一枢纽”发展定位、构建“一核两副三片四面”区域发展新格局、在推进新时代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中走在前做表率等方面,因大胆履职、敢于决策、攻坚克难、大力推进工作出现一定失
7、误错误或者引发矛盾的;(四)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五)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六)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难题中,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依法履职、大胆推进,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或政策盲区,出现一定工作失误错误或者引发信访问题的;(七)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工作中,出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考虑,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错误或者引发矛盾的;(A)在处理各类紧急、突发事件中,因突破常规和惯例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错误或损失的;(九)在亲商助企
8、、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精简环节、优化流程,实施服务机制和模式创新,出现一定失误错误或偏差的但未违法的;(十)在履行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行业部门主管监管责任中,因敢于善于斗争、主动担当作为、敢抓敢管、长管长严,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错误或偏差的;(十一)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激发干部队伍活力、提升基层组织的组织力等工作中,不拘一格、探索创新,出现一定失误错误或偏差的;(十二)按照事发当时党纪国法,不应追究责任或者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十三)党规党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容错纠错情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免责:(-)违反政治纪律和
9、政治规矩的;(二)明知故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S)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出现事关政治安全、国家安全、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大局稳定等重大政治原则问题的;(五)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六)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违背民主决策程序的;(七)事后不积极整改纠错的;(A)对抗组织审查调查的;(九)其他经审查调查认定不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情形。第三章认定程序与标准第八条容错应当由实施问责追责的机关或职能部门研判提出,也可由当事人向实施问责追责的机关或职能部门申请提出,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组织研判提出。实行“谁问责追责、谁容错
10、”,相关问责追责机关或职能部门在启动问责追责程序或责任审查调查过程中,应按照党中央、区党委、市委有关规定,主动将容错纠错工作贯穿问责和审查调查全过程,统筹考虑、同步核实有无容错情形、是否具备容错条件,并充分听取其所在单位和干部的意见,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在形成问责追责处理意见时,同步提出容错建议。(二)当事人申请提出。相关单位或干部在因出现工作失误或错误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按照工作隶属关系或者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问责追责机关或职能部门书面提出容错申请,相关问责追责机关或职能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具体程序如下:1 .受理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应当
11、在获悉被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谁问责向谁申请的原则,向实施问责追责的机关或部门提出书面容错申请。责任追究实施后,容错申请不予受理。2 .调查核实。实施问责追责的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的,实施问责追责的机关或部门应当开展调查核实,全面准确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包括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意见,形成调查核实报告;对不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的,受理机关要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解释或答复。3 .研究认定。调查核实结束后,实施问责追责的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纪党规和宪法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客观、公正、合理地评估认定问题情形、性质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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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关于 进一步 激励 干部 实干 创新 健全 容错 纠错 机制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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