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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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规(2022)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5号令)有关规定,为完善本市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2022年11月18日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
2、行为和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及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定价目录的价格管理权限负责组
3、织实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和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成本监审和供水价格管理工作。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第二章水价制定调整及分类计价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第七条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相关费用通过成
4、本监审确定。第八条准许收益按照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通过成本监审核定。(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二权益资本收益率X(1一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X资产负债率。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供水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贷款利率,实际贷款利率高于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核定;实际贷款利率低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按照实际贷款
5、利率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供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价格的,以开展成本监审时的前一年度财务数据核定。市价格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公共供水占有率、供水安全系数、供水服务满意率、供水企业水质达标、用水保障、投诉处理、抄表到户率、生产经营效率、建设规划预期、规范收费情况等核定准许收益。第九条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第十条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当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二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当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二准许收入核
6、定供水量实际供水量1(设计供水量2X65%)。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均不含增值税,含增值税供水价格根据供水企业实际执行税率计算确定;核定供水量二取用原水量3义(1-自用水率4)+外购成品水量5X(1-漏损率-总修正值6)。第十一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核定并适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如供水企业供水设施投资、实际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核定供水价格。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绩效成本管控要求予以补贴。第十二条以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本市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
7、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区域差别化发展等因素核定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第十三条城镇供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三类。(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详见附件1。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由其对应的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业、洗浴业、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特种用水用户认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
8、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四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价设置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国家要求设置。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具体用水量分级标准及水价级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阶梯水量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五条本市有序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超过定额用水量时,除按实际用水量正常交纳水费外,对超出定额用水量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水费的1倍、2倍、3倍加征水费。第十六条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9、后增加的收入应由供水企业单独归集,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第十七条城镇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优先安装、更换智能水表。混共用一块水表计量、具有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户,应主动与供水企业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企业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的混合用户,供水企业按水价从高的原则收费。供水企业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相应政府定价执行,转供水单位应向供水企业提供终端售水情况,包括用户类别、分档售水量,供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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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城镇 供水 价格管理 实施细则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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