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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实施方木为认真贯彻落实3月31日全国、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上级决策部署,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的通知(晋应急发(20xx)123号)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抓好煤矿安全生产二十条硬措施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落地见效,进一步健全“党政同
2、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责任,压紧压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为重点,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深入排查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切实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为我市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二、组织机构市应急管理局成立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煤矿副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总工程
3、师、四级调研员、煤矿安全监管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综合执法科,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的协调、情况统计汇总和报送工作。三、检查整治范围和重点检查内容(一)检查整治的范围自即日开始到12月底在各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全市所有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二)重点检查内容1.煤矿安全监管部门。(1)是否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是否严格执行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是否认真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
4、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并安发203号),结合各自实际组织推动开展相关工作。(2)是否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按照市应急局关于转发省应急厅晋应急发20xx117号文件的通知(并应急函20xx28号),及时研究煤矿安全重大突出问题;是否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资金、队伍建设和执法装备等保障措施;是否将煤矿安全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严格落实县级政府领导联系包保煤矿制度,明确包保责任人员及工作职责等;是否按照“三个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动落实相关部门行业管理责任
5、。(3)是否认真按照市应急局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实施方案(并应急发20xx64号)和市应急局关于做好20xx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并应急发20xx28号)和推动落实相关工作;是否按照市应急局关于转发V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并应急函20xx21号)要求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4)是否按照市应急局关于转发省应急厅晋应急发20xx109号文件的通知(并应急函20xx27号)要求组织开展通报问题整改和专项整治“回头看”,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
6、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责任;是否依法清理整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掘施工企业和外包工程项目部;是否对合法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承包单位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颁发资质的违法违规线索是否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是否存在企业不顾自身力量、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承接煤矿相关业务的情形。(5)是否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严厉打击盗采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安委办20xxJ1号)和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
7、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C20xx124号)相关要求,开展打击非法盗采煤炭资源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整合技改和停产停建整顿煤矿偷采、隐蔽工作面冒险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监测监控系统造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巩固煤矿安全生产“百日攻坚”集中行动成果,组织开展“清零行动”,确保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到位。(6)是否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是否把各类煤矿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明确每处煤矿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明确每处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并在井口或醒目位置公告、向社会公告;是否与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完善的“监测预警一接报消警一核查反馈”闭
8、环管理机制,及时处置风险监测预警信息;是否对高风险矿、停产停建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待关闭矿等按要求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是否对“三量”不达标的煤矿派人驻矿盯守,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停产限产措施;是否存在单班入井人员超500人的“大班次煤矿”并对其进行评估;对发现隐瞒下井人数或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生产经营指标、存在“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是否一律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并对其上级公司相关人员追责问责。(7)是否全面精准对所监管煤矿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指导企业采取防控措施;是否在
9、监管执法检查前提前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执法检查真正抓住重点,防止简单化、“一刀切”等粗放式检查;是否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推行异地交叉检查,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盗采、冒险作业等行为,对长期停工停产和待关闭煤矿停止或限制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或者巡查,有效防止明停暗采;是否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严惩“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确保整改销号;是否强化执法全过程监督,压实执法带队负责人责任,倒查执法履职情况,对工作不担当、执法不作为的,严肃问责,有效解决执法不严不深不
10、实等问题;是否转变执法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效解决“花式”检查和违法不纠、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久查不结、过罚不当等问题;是否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问责、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提高执法效果。(8)是否严格审批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下放或委托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等问题;是否有效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是否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管理、分级分类管理、复工复产验收和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管理等工作;是否严格落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9)是否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和“五人小组”工作机制;是否组织对监管执法
11、队伍开展业务培训,持续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养;安全监管力量和专业监管人员、执法经费、装备等是否满足工作需要,监管力量不足的,是否采取聘用技术检查人员、聘任社会监督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执法力量;是否组织推动在煤矿安全领域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挥第三方社会管理和事故预防的辅助功能,增强企业抵御安全风险能力。(10)是否按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组织煤矿在入井井口或者工业广场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举报奖励公告牌;是否推动各级工会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处理煤矿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隐患等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落实奖励资金并兑现举报奖
12、励。2.煤矿上级公司。(1)是否按照市应急局关于转发省应急厅晋应急发20xx117号文件的通知(并应急函20xx28号),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依法依规办矿、管矿;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市应急局关于做好20xx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并应急发20xx28号)有关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以及宣传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二十条硬措施。(2)是否按要求配备责、权一致的五职矿长,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对下属煤矿的
13、管理责任,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统一安全管理;是否存在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等问题;能否保障所属煤矿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3)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4)是否及时吸取事故教训,组织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制定措施,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5)是否落实对承担保供任务煤矿和重点时段向所属煤矿派驻安全工作组的要求,分系统分专业对煤矿自查自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解决机构设置、岗位人员配置、安全投入、灾害治理、设施设备责任制度落实等重大问题。3.煤矿(1)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煤矿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
14、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煤矿实际需要;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不带班下井等问题;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其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防治冲击地压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是否存在市应急局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外包工程和资源整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15、并应急发20xx74号)中的“重点整治内容”;是否存在井下劳务派遣工清退不彻底、不到位,或者清退后“死灰复燃”的问题。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按照关于20xx年度煤矿防治水专家会诊情况通报及切实做好20xx年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xxJ87号)和市应急局关于转发省应急厅V关于做好20xx年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和机电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并应急发20xx44号)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并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鉴定。矿井采掘部署情况。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
16、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是否严格执行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煤安监行管20xx38号)要求,落实“一优三减”措施,减少入井人员;是否存在保供煤矿上级公司下达超能力的生产计划或违反安全规定的经营指标,煤矿违反规定增加头面、增加人员,搞“人海战术”大班次、超头面平行交叉作业的随意增产增供行为;是否落实市应急局关于加强煤矿采掘接续管理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并应急发20xx51号)要求,矿井采掘接续是否紧张,能否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
17、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矿井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矿井重大灾害防治情况。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与图像监视等系统功
18、能是否齐全,数据是否运行可靠、真实地与上级部门联网对接;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高瓦斯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确保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照市应急局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并应急函20xx29号)要求,采取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治理措施,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措施审批、施工验收、检验评价全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矿井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实施防治水“三区”管理(禁采区、缓采区、可采区);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是否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
19、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规定开展鉴定和评估,落实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冲措施和“三限三强”(限采深、限强度、限定员,强支护、强监测、强卸压)等规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是否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是否使用非阻燃风筒、皮带、电缆和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煤矿是否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矿井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掘进工作面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矿井机电运输情况。是否
20、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电源线路;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矿井爆破、动火管理情况。是否严格落实市应急局关于转发省厅V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矿山井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井下爆破作业是否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应急处置救援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或者签订救护协
21、议,是否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从业人员是否熟悉突出、透水等灾害发生预兆和避灾路线;入井人员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自救器;是否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落实瓦斯超限、出现煤与瓦斯突出、透水、冲击地压灾害征兆和极端天气停产撤人措施。煤矿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市应急局关于开展全市正常建设煤矿和长期停工停产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并应急发20XX46号)中“重点检查内容”的情形,建设煤矿项目(含整合技改、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手续是否齐全,建设、
22、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违法承包分包转包等问题;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整合技改煤矿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岗位职责,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技改施工,是否存在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超过批准的整合技改时限、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组织生产或者只生产不技改等问题;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是否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其它工作情况。是否按照市应急局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实施方案(并应急发20xx64号)开展自查自改并认真推进治本攻坚任务措施落
23、实到位;是否严格落实山西省煤矿安全监察专员制度;各级工会是否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吹哨人”制度,并延伸至班组;是否存在市应急局关于转发省应急厅V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的通知(并应急函20xx109号)所列19项重点整治内容;是否存在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中的记分情形;是否存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所列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2)长期停产停建矿是否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及其岗位职责。是否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加装“电子封条”等措施。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的情况。是否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措施。(3)责令
24、停产停建整顿(整改)煤矿第(1)条中有关检查内容。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其岗位职责。煤矿是否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是否明确整改内容、作业地点、下井人数并在井口公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甚至隐蔽工作面冒险组织生产等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4)即将关闭退出煤矿第(1)条中有关检查内容。是否明确驻矿盯守人员及其岗位职责。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是否将井下回撤工程进行违法转包。四、开展
25、方式此次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主要采取煤矿自查自改、市县全面检查、省级督查抽查方式进行。(一)煤矿自查自改。各煤矿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原则,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分别于4、7、10月底前完成三次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对排查出的各类风险隐患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产停建,并及时上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其中市级直接监管煤矿报市应急局,县级直接监管煤矿和市县两级共同直接监管煤矿报相应县(市)应急局。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各主体企业要在5月底前对照重点
26、检查内容完成自查自改工作,同时对所属煤矿每季度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二)市县全面检查。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5月底前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完成自查自改工作。市应急局对市级监管煤矿及上一级公司每季度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适时对县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同时每月抽查县级直接监管煤矿不少于3座。各县(市)应急局成立检查组,每季度对所监管煤矿及上一级公司一次全覆盖检查。在对煤矿检查中,要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对查出问题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等情形作为重点。对长期停工停产的煤矿要加强巡查,严格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真正做到真停真安全。对保供煤矿要加大检查力度,对系统能力不足、存在重大事故
27、隐患、出现采掘接续紧张的,坚决采取措施并移交能源部门不允许核增生产能力。通过现场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事故发生。(三)省级督查抽查。省应急厅结合工作实际和疫情防控情况成立省级督查组,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适时对市、县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同时抽查督查区域内的煤矿。五、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应急局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迅速将本通知要求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抓好落实。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将煤矿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与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28、、煤矿安全治本攻坚、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煤矿采掘接续专项检查、煤矿“一通三防”和机电管理专项检查等各类专项工作有机结合,进一步细化完善制定各自工作方案,落实落细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全面部署推进,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各级各部门各企业要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保供、安全与防疫的关系,主要负责人亲力亲为,靠前组织协调,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时间节点,尤其是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一段时期,要组织开展“再检查”、回头看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清除,同时要对重点企业实行派驻检查。(二)严格检查执法。各县(市)应急局要
29、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各检查组不得选择性执法,强化精准执法,坚决杜绝人情执法,敢于动真碰硬,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夜查、明查暗访、交叉检查、回头复查等方式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要坚持“逢查必考”,检验企业办矿、管矿能力。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并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各县(市)应急局、西山煤电集团和东山煤电集团要对所监管(属)煤矿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同时形成煤矿安全风险评判报告。(三)强化追责问责。各单位要加大工作督查检查力度,对发现工作开展不认真、走过场的要“推倒重来要紧盯煤矿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
30、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着力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到岗不履职等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要综合用好提醒、通报、约谈、曝光、“黑名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对发现隐瞒下井人数或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生产经营指标、“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并对其上级公司相关人员追责问责。要切实通过开展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
31、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四)发动大众参与。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声势,营造氛围,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广泛发动大众参与,鼓励人民群众通过“12350”等举报电话监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对举报煤矿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组织生产建设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奖励。(五)严明检查纪律。各检查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和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轻车简从,廉洁自律,求真务实,确保工作任务全面完成。(六)做好信息报送。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于4月28日前报送各自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方案;于每月1日前报送附件1、2、3和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进展情况(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意见建议等);于5月1日、8月1日和11月1日前分三次集中报送所监管(属)煤矿自查报告(电子版)和煤矿安全风险研判报告(电子版);并于12月7日前将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应急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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