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屋安全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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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房屋安全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第三章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六章农村房屋特别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的使用安全、装饰装修安全、安全鉴定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房屋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房屋的供水、供电、供
2、气、消防、防雷、抗震、电梯等专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房屋安全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制度和房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组织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房屋安全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制度,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和报告制度。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建立房屋安全信息平台和管理档案制度,组织编制房屋
3、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指导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承担日常工作。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第五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体育、交通运输、商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体娱乐场所、景区、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定
4、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房屋安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安全的违法行为。第七条建筑、装饰装修、白蚁防治、物业服务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房屋安全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房屋安全公益宣传,对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房屋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均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5、;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第九条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管理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先行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没有房屋使用人的,房屋管理人先行承担房屋安全责任。第十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城建档案机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查询房屋承重构件、设计使用年限、楼(屋)面最大荷载、房屋结构改造等事项和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查询。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将房屋结构改造等影响房屋安全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
6、人。第十一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房屋安全责任:(一)按照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用途或者经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二)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S)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符合有关规定;(四)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五)防治白蚁;(六)及时治理危险房屋;(七)监督房屋使用人安全使用房屋;(A)配合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安全责任。第十二条房屋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从事影响房屋安全的活动;因房屋使用人原因危害房屋安全的,房屋使用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房屋安全责任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房屋使用人
7、发现房屋出现裂缝、倾斜、变形、腐蚀、沉降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并配合履行房屋安全义务。第十三条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责任,由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等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承担下列房屋安全责任:(一)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相关注意事项;(二)对房屋共有部分进行安全检查,协助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提出相关维修治理方案;(三)对房屋装饰装修行为进行巡查;(四)劝阻、制止危害房屋安全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报告;(五)妥善保管房
8、屋竣工资料和其他房屋安全有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时,应当及时移交;(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接受委托的其他房屋安全责任。第十五条进行地下设施、管线、桩基、深基坑、爆破以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对施工区相邻房屋安全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可能对相邻房屋安全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鉴定,并依据鉴定报告,结合实际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第十六条对在保修期限内的建筑幕墙,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安全责任。对超过保修期限的建筑幕墙,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承担安全维护责任。建筑幕墙的日常检查、维护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
9、其他专门从事建筑幕墙维护的单位进行。建筑幕墙存在破损、脱落等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需要实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白蚁预防手续。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房屋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保障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白蚁危害检查,建立白蚁防治监管网络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蚁情蚁害预报;对白蚁防治单位的防治质量、技术规范、药物安全等,定期进行检查。第十八条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危险房屋动态监测。鼓励应用房屋安全动
10、态监测新技术、新设备,开展房屋安全动态监测预警和防范治理。第十九条鼓励运用保险机制创新房屋安全管理方式。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服务的方式,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房屋安全排查、危险房屋治理等工作,增强抵御房屋安全风险的能力。第二十条特殊困难家庭的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房屋安全救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章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第二十一条房屋装饰装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工程质量标准,保证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和相邻房屋的安全。第二十二条房屋装饰装修禁
11、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一)拆改房屋主要承重构件、抗震措施、防火措施;(二)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荷载;(S)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房屋装饰装修不得擅自实施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一)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二)拆改楼面次梁、楼梯等次要构件;(S)其他改造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确需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施工方应当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无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二十四条房屋装饰装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等手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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