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条文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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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条文说明1总则1.0.2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根据“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市(2007)86号”工程建设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允许承接业务范围确定,包括“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八条和“建市(2007)86号”附件3-21-1中规定的除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设计以外的所有内容。1.03K用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文件用于办理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用于施工,都是必不可少的。彳后设计文件用于审批(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和/或建设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若无审批需求,初步设计文件也无出图的必要。因此,
2、对于无审批需求的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在此情况下方案设计文件的深度满足第2章的要求即可。1.0.4-3将项目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单位或实施设计分包,通常包括建筑主体由一个单位设计,而幕墙、室内装修、局部钢结构构件、某项设备系统等内容由其他单位承担设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成为另一方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且各方的设计文件可能存在相互关联之处。作为设计依据,相关内容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有关承包方或分包方的需要。1.0.8所谓“合理的取舍”,是指当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设计范围少于本规定对于设计深度要
3、求的内容时,可不执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例如,某工程施工图设计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范围不包括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热能动力设计和预算编制时,该工程设计可不执行本规定第4.7节、4.8节和第4.9节的所有条款;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或设计范围所涉及的本规定条款,只能取不能舍。1.0.9对于某些设计内容,如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柴油发电机等,不同的设计单位可能由不同的专业承担设计。对此本规定不作限制。有的设计单位多个专业由一人完成,各专业设计内容在一张图上表示,给行业管理、审图、造价、施工等造成不便,所以要求按国家有关专业分工的规定各专业分别出图。但不论哪个专业承担这些内容的设计,其设计文件深度应符合本
4、规定要求。1.0.10此条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国务院662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要求制定。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
5、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特殊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662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特殊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深度规定编制过程中调研了解到,设计文件标注型号起到了提供设计选型的参考档次、造价估算依据以及设计参数指标表达的作用,建设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6、项目的建设程序,以及设计文件所提供的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参数,招标选择相应产品的生产商、供应商。编制组也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务院第279号、第662号令所做的“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规定的重要性,认为这是设计院自身管理的范畴,在此予以强调。1.0.11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常用内容如下:建筑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暮墙工程、基坑工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风景园林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环境工程、照明工程。2方案设计2.1.1-2一般工程在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含各专业设计说明及投资估算的内容)和总平面、建筑设计图纸。但是在北方寒冷地区有大型区域锅炉
7、集中供热工程,也属于民用建筑的配套工程。有的一个锅炉房供热面积达700多万平方米。因此对这样规模大的工程,就应该作多方案比较,绘制必要的图纸,甚至在建设单位的要求下要作投资估算(由热能动力本专业作一个简单的报价即可)。对于大型区域集中供热锅炉房(两台14MW或单台29MW以上的热水锅炉房)主要图纸应有主要设备平面布置图及主要设备表、工艺系统图、工艺管网平面布置图等。2.2.1、2.3.1在已颁发的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s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总图制图标准GB/T50103等标准中,有关
8、技术经济指标名称及部分术语并不统一。本规定依据下述原则选用:凡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已规定者,均按其执行(下列术语后所引条款号均为该标准的条款号);该标准未规定者,尽量与近年编制的标准相一致,并力求准确。例如:1容积率(第5.0.9条)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时,通常不包括0.0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注:地下、架空层是否记入总建筑面积按各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2.0.11条说明)。2建筑密度(第5.0.10条)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3公共绿地(第4.13.3条,参照第4.3.
9、9条)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4绿地总面积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包括公共绿地、建筑物所属绿地、道路绿地、水域等。不包括屋顶、晒台、墙面及室内的绿化。注:生态停车场面枳折算绿地面积的比例按各地规定执行。5绿地率(第5.0.18条)一定地块内绿地总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o6道路广场总面积(参照第4.3.7条)一定地块内道路、广场、停车场用地面积的总和。7建筑控制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850352-2005第2.0.9条)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8建筑坐标原称施工坐标。2.2.1-6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应按照工程设
10、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确定。项目设计规模等级一般分为大型、中型、小型等三个等级。建筑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划分见工程设计质标标准附件3-21-1、3-21-22.2.2-1“等方面”包括灾害地区或地段应有防灾设计,如地震区要考虑避难场地的设置。2.2.3建筑进行绿色设计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在建筑行业推行绿色建筑的发展的需要。根据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的要求,当项目设计为绿色建筑时,需要编制绿色设计专篇。2.2.4-1特殊结构及造型”是指:结构转换层、连体结构、特殊的立面或屋面形状等;2.2.4-2建设单位提出的与结构有关的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书
11、面要求”是指: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人防地下室抗力等级,特殊的功能要求(如放射线防护要求),特殊的活荷载(如大型会展中心),特殊的吊挂荷载及设备荷载,特殊的抗震要求(如隔震或消能减震)等。2.2.5建筑电气的设计内容以往俗称“强电”、“弱电”,我国实行的“建筑电气注册工程师”制度,并无“强电”、“弱电”之分,统称为建筑电气。近年来,建筑电气专业领域越来越普遍用“智能化”这个称呼替代原来的“弱电”这个称呼,因此此次修编将原来的“弱电”均改称为“智能化”。智能化专项设计不同于建筑电气设计中所包含的智能化设计,智能化专项设计是依托建筑电气及其它相关专业,针对智能化、信息化应用的更高需求的设计,类似于
12、装修设计与建筑设计的关系。一栋智能建筑没有智能化专项设计是无法胜任其所承担的建筑智能功能的,但是,我国从南到北、从东到西的地域(建设方、智能化专项设计方、施工方等等)差别很大,所有的项目都要求建设方一开始就委托智能化专项设计介入是不现实的,因此在方案设计阶段,由建筑电气的智能化设计对智能化专项设计提出要求是合适的,也是可行的,后期智能化专项设计介入后再对其设计内容做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建筑电气设计与建筑电气的其它专项设计的关系也是如此。智能化专项等专项设计是不同于常规的建筑电气设计的内容,在方案说明中,应说明其设计内容,提供业主及有关部门审核、审查,最后决定取舍。方案设计阶段,一般只提供建筑电
13、气设计说明,该说明应能表述该建筑需要强调的项目概况和电气系统基本情况,以及对城市公用事业(包括供电、信息系统)的基本要求,同时应明确该建筑的电气设施,将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内容,提供有关部门审查。2.2.5-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电气消防系统的设计内容在此款中描述。2.2.5-4智能化各系统及其子系统是建筑电气设计内容中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其设计内容及初步方案应在方案设计阶段予以说明。2.2.5-7由于建筑电气的智能化专项设计等各项专项设计本身的专业性较强,且与建筑的专业业务类型密切相关。在方案设计阶段,建筑电气专业就应提出建筑电气各项专项设计的内容,提请建设方委托具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通过
14、专项设计方式完成设计,建设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决定设计内容。2.2.5-8由于智能化本身的专业性较强,且智能化设置的要求与建筑的专业业务类型密切相关。在方案设计阶段,建筑电气专业就应提出建筑智能化专项设计的内容,提请建设方委托具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通过专项设计方式完成智能化设计,建设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决定设计内容。2.2.6给水排水专业方案设计说明,简述本专业设计的系统,给出主要设计参数,并配合其他专业确定设备用房、主要管井等,不可漏项。涉及专项设计内容时给出设计分界,特别需强调的如绿色建筑、海绵城市等内容时,适当细化。3初步设计3.1.1-1为了确保设计文件中各专业内容的完整性,避免
15、设计文件中有关内容的重复,本规定不要求初步设计文件单列某些专门内容(如消防、环保、节能等内容)的综合专篇,但有关专业的设计文件(如设计说明),应有上述内容专门章节。3.1.1-5有关专业计算书是内部作业文件,当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文件审查要求提供计算书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计算书。3.3.2同2.2.1条文说明。3. 3.2-3-1)“等要求”包括灾害地区或地段应有防灾设计,如地震区要考虑避难场地的设置。3.4. 2-5具有专项设计资质的专业公司完成的专项设计应该符合自身的国家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及规定,满足主体建筑设计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同时满足建筑的风格与效果要求。)3.4.2-6当某些特定项目因功
16、能要求造成部分消防设计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须加以说明,并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消防性能化设计。3.5.2-1-2)、3.5.2-2-6)分别同2.2.4-1、2.2.4-2条文说明。3.5.2-4-5)提供温度作用计算参数,这是由于超长结构越来越多、超长越来越严重,温度作用对结构安全的影响需要定量计算。与温度有关的设计参数一般包括温升、温降和施工条件能达到的结构合拢温度等。3.5.2.5-5特殊结构施工和使用阶段的健康监测等。3.5.2-7-1)“两种不同的计算程序”是指两个不同软件编制单位编制的程序,同时应尽可能选择两种计算模型不同的程序。3.5. 2-7-2)结构分析所采用的计算模型应包括楼板
17、、剪力墙、钢结构支座等的计算模型。3.5.2- 7-3)“主要控制性计算结果”是指设计规范(规程)规定的控制性限值等设计审查所必须的计算结果,如:包括结构周期、平扭系数、周期比、楼层侧向刚度比、刚重比、剪重比、位移角、位移比、结构总质量、有效质量系数、层间抗剪承载力比值、转换层上下楼层侧向刚度比、墙柱最大轴压比及在规定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底层墙柱分别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和剪力的比值、结构舒适度指标。多层砌体结构在竖向荷载和地震作用下墙体构件的强度分析结果;多层和高层混凝土或钢结构应包括结构自振周期,风荷载和地震作用下的顶点位移和各层层间位移角,超高层结构顶点最大加速度。地震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
18、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值与平均值的比值,振型数和质量参与系数,结构总重量,总地震作用,剪力系数(剪重比),总风力,风和地震作用下的总覆力矩及墙体和框架承担的倾覆力矩的比例,上下层结构侧向刚度的比值,采用时程法采用的波形、时程法和反应谱法计算结果的比较等;大跨度结构的挠度、主要构件的应力比、整体和局部的稳定性等。计算结果及分析可采用文字和图表相结合的形式。计算结果超限时应进行分析和说明,必要时提出施工图设计时拟采取的措施。3.5.2-2宜注明勘探报告的阶段要求。3.5. 2-8要求说明的内容应与设计图纸相对应。3.5.2- 9-3)“尚需建设单位进一步明确的要求”一般包括电梯、扶梯及特殊设备订货样
19、本。3.5.4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与初步设计文件之一的“设计说明书”两个文件编写的出发点和侧重点不同,应予以区别。3.5.4- 1)同3.5.2相关内容。当地震动参数取值或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与有关规范不一致时,应加以说明(地震作用应包括多遇地震、设防地震、罕遇地震的动参数)。3.5.5- 2)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进行判别,宜列成表格。3.5.6- 3)具体性能水准如:小震弹性、中震抗剪不屈服、中震正截面屈服、大震屈服等。3.5.7- 4)一般包括周期比、位移比、楼层侧向刚度比,层间抗剪承载力比值,位移角,顶点风振加速度,剪重比、刚重比、轴压比
20、、框架及剪力墙地震作用分担比、大跨结构的挠度等。3.5.8- )宜以曲线表达的计算结果有:各层的层间位移角、最小剪重比、扭转位移比、楼层侧向刚度比、层间抗剪承载力比值、框架地震作用分担比等。3.5.9- 8)加载模式应不少于两种,加载方向不少于4个方向(如X,Y)。对于不需要做静力弹塑性分析的工程,可不列入静力弹塑性分析的内容。3.5.10- )对于不需做弹塑性时程分析的工程,可不列入弹塑性时程分析的内容。3.5.11- 5)结构各种分析结果应能达到规定的抗震性能目标,针对结构分析中暴露出来的薄弱层、薄弱部位必须提出对应的加强措施并对其有效性加以论证C3.6.1过去设计文件所要求列出的“主要电
21、气设备及材料表”,其中“材料”的统计繁锁且复杂,而其指导意义也不大,故按照当前实际情况,现设计文件只要求列出主要电气设备表。主要电气设备一般包括变压器、开关柜、发电机及应急电源设备、落地安装的配电箱,插接式母线等,以及其它系统主要设备。提供的设备技术条件应能满足招标的需要3.5.12- 6.1建筑电气专业的设计文件只要求列出主要电气设备表。主要电气设备一般包括变压器、开关柜、发电机及应急电源设备、落地安装的配电箱,插接式母线等,以及其它系统主要设备。提供的设备技术条件应能满足招标的需要。3.6.2-2二次装修电气设计是指装修范围内包括配电、控制、照明等所有的电气设计;照明专项设计是指体育场馆的
22、比赛照明、室外景观照明、建筑物立面照明等设计;其它工艺设计是指厨房、洗衣房、数据机房、广电机房、医疗机房等其它专业机房或工艺的设计。建筑电气所涉及的系统,初步统计有二、三十种之多,应根据工程的规模重要程度、复杂程度等,表述本工程需要设置的电气系统,供建设单位选择和供有关部门审查,最后确定取舍后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当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时,应说明各设计单位的设计内容以及各设计单位之间的设计分工与界面。3.6.2-3民用建筑电气变、配、发电系统的确定,应根据建筑物的情况,依据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各类型负荷等级及其相应所需容量。本条中所述内容,可以综合成表格形式表示。3.6.2-4导线、
23、电缆、母干线等的类别是指阻燃、耐火、低烟无卤、矿物绝缘等特性要求。3.6.2-5照明设计基本上分为两大类,即正常运行所需照明和非正常情况下的照明,非正常情况,一般指供电系统故障(事故)停电和其他灾害(主要是指火灾)时应提供人员疏散或需要暂时继续工作时的照明。照明系统所需供电负荷等级,已在供配电系统项目交待,而照明应按国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要求,确定照度值、功率密度值及其它特殊要求等。3.6.2-9在建筑电气各系统中,很多系统均涉及到不同的接地要求。现行规范推荐建筑物采用共用接地系统,故需将接地系统作单独说明。3.6.2-14智能化设计中智能化各系统及其子系统的组成,参见智能建
24、筑设计标准GB50314o3.6.2-16建筑电气专业在初步设计审批时应确定项目的各项设计原则和外部条件,例如供电协议,当在该设计阶段未能获得项目的供电协议时,需在设计审批时提出,要求予以解决,否则无法进行下一步供电系统的施工图设计。3.6.3-1当有室外景观专项设计时,电气总平面图不需包括路灯、庭院灯的设计内容。3.6.3-4特殊工程是指单独采用滚球法或避雷带网格法不能满足防雷要求的工程,或者是仅利用天然接地体不能满足接地要求的工程。3.6.4主要电气设备表中只需列出主要电气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其它电气设备和材料的统计见概算设计文件。3.6.5计算书主要为负荷计算和变压器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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