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与实习律师实习协议(上海市律师协会2016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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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习协议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实习律师事务所:说明(一)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适用于上海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使用(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和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协议。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协议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自行约定和补充约定内容不得与申请律师执也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相抵触。协议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三)实习协议自上海市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申请实习人员姓名
2、;2、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3、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4、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5、申请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6、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实习协议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性别: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号:联系电话:实习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实习指导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和实习律师事务所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实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实习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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