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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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开展,根据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学校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全校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2、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条学校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消防安全职责归属。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须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第六条学校党委书记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以及消防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
3、党委议事日程;(三)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常委会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四)加强消防安全队伍建设;(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全局,纳入学校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校内各单位发展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消防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干部培训内容。第七条学校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校园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二)统筹安排教学
4、、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三)提供消防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六)与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履行下
5、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制订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督促、协调校内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畅通;(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日常业务训练;(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组织消防工作年度考核;(九)每月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6、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十)协助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其他校领导是分管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配合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分管范围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二)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范围的消防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推动分管范围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三)督促分管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四)参加分管范围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第十条保卫
7、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校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保卫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消防安全具体管理人,督促保卫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校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情况,指导各单位做好对消防责任网格内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督促各单位按要求做好消防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组织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署消防安全责任书;(三)监督检查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
8、转,定期组织维护保养,按照消防年度经费计划组织实施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和消防基础设施的配置和维护;(四)依法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九)对各单位在校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进行校内备
9、案审查,督促其依法向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协助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的有关档案和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十一)组织实施全校消防工作考核,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奖惩工作;(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三)协助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及学校关于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二)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党委议事日程;(三)把
10、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党政班子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四)加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建设;(五)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本单位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六)强化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本单位全体师生员工的培训内容;(七)督促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第十二条各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履行本单位的以下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和本单位关于消防安全的相关决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防火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11、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把消防工作列入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的管理内容,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及奖惩制度;(三)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报学校保卫处备案,涉及影响消防布局和消防设施的工程必须报保卫处审核;(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演练;(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证本单位消防责任网格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配合消防维保、检测工作;(六)督促本单位消防责任网格内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校内场所的单位(含物业服务单位),以及校内新
12、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落实防火巡查;(七)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八)组织扑救本单位初起火灾事故,依法依规参与或者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工作;(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一、十二条外,相关职能部门还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依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校内场所的单位(含物业服务单位),以及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都应当配合学校消防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明确本单位在
13、校内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报保卫处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二)做好校内相关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管理和本单位在校内办公场所的灭火器材配备;(三)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证业务范围的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和正常运作,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配合消防维保、检测;(四)建立健全本单位在校内业务范围的消防工作档案和消防隐患台账;(五)组织扑救在校业务范围内的初起火灾事故,依法依规参与或者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工作;(六)主动配合学校关于消防工作的其他部署。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
14、安全网格化管理。(一)消防安全责任制等级划分按照“院一系一室”及对应行政层级划分为“一级一二级一三级”等三级消防责任单位,各单位承担相应消防责任网格内的消防安全职责,并明确网格责任人。各单位可参照规定继续划分多级消防责任单位。(二)消防安全网格划分按“楼一层一问”及对应构建筑物层级划分为“大一中一小”等三级消防责任网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消防责任网格范围。各级网格由构建筑物内各单位的工作区域组成,包括区域内的人员、设备设施及工器具和公共区域等。各单位可参照规定继续划分多级消防责任网格。存在多个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区域,由区域内的一级消防责任单位协商明确各自的消防责任网格区域,并确定责任人对共
15、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报保卫处备案。第十六条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实施“一级一二级一三级”消防责任单位对应承担“大一中一小”消防责任网格的消防安全职责,各级消防责任单位须承担属地管理范围内所有本级及下级消防责任网格的消防安全职责,一个单位可承担对应级别的多个网格的消防安全职责。一级消防责任单位的消防责任网格和责任人信息必须报保卫处备案,二级及以下层级的消防责任网格信息由一级消防责任单位进行管理。第十七条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单位承担消防责任网格内的消防安全职责,如已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
16、全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校内场所的单位(含物业服务单位),以及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参照二级消防责任网格单位管理,由其负责相关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校内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第十八条依法确定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一)学生宿舍、教师公寓、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礼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附属学校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二)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
17、通信、金融等单位;(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四)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校史馆、文物古建筑;(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场所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八)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学校各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
18、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九条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展览、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依法应当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第二十条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施工,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保卫处应参与校内各项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督和验收
19、。工程建设期间,工程所在场所纳入施工单位的消防责任网格,并接受总务部、保卫处和工程所在场所的一级消防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学校档案馆和保卫处备案。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职责在通过消防验收前由总务部负责。第二十一条总务部应督促工程建设单位按要求建设和整改,依法完成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经政府部门消防验收合格的楼宇,总务部应及时组织保卫处和工程所在的一级消防责任单位完成建设工程的消防档案移交工作,明确消防责任网格;建设工程通过政府部门消防验收并完成校内消防档案移交的建筑纳入保卫处的消防维修保养范围。
20、第二十二条地下空间的使用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第二十三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相关管理和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培训、持证上岗。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不得用于人员居住。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二十四条校内用火、用电、用气应当严格执行相关专业操作规程和检修制度;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
21、员要向政府相关部门或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并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第二十五条学校公有房屋、场所出租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与承租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承租方对租赁房屋、场所的消防安全职责,由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防范和消防器材配备;校内出租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员工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校内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校内居住房屋的消防设施、器材由用人单位负责配置。第二十七条学校消防控制室须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并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八条消防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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