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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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诚信,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学术环境,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促进教学、科研和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大学章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所有教职员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第三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2、应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同、联动,明确职责分工,建立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形成推进学术诚信建设的合力。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院(系)应充分发挥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认真履行学术诚信建设职责,并根据职责分工,对各类学术不端行为依法依规组织调查。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五条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应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原则,严肃查处违背学术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学术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宽容失败、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应依据本办法完
3、善本部门和院(系)的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监督实施,把学术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第七条加强学术自律坚守学术诚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严格自律,坚守底线,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学术诚信要求,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4、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不得有其他违背学术诚信要求的行为。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检查、审核与监管。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学术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学术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评审专家、咨询专家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学术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
5、作,为相关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学术诚信要求。第八条加强学术诚信的教育引导。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的学术诚信教育,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学术诚信教育。对在学术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学术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创新手段,拓宽渠道,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学术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学术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和严肃查处违背学术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
6、展警示教育。第九条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要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要修改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学术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要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学术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学术诚信合同管理。完善监
7、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学术诚信履责情况的经常性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要加强对科技计划成果质量、效益、影响的评估。同时,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学术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第十条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导向。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制度,将学术诚信
8、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提倡严谨治学,反对急功近利。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开展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评价改革试点,探索建立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临床医学研究人员考核评价体系。第十一条建立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
9、展学术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学术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将学术诚信审核作为人才增选、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对严重违背学术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立专门岗位,负责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协调或组织调查等工作。第十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0、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受理。第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对于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将依据职权进行调查。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校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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