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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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顺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升政府投资决策能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20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贝h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含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装饰装修、维护维修、单纯设备购置类及信息化类项目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政府投资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2、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凡是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自主决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要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第五条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得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有关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
3、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者专项建设。第六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建设一移交、带资承包、垫资施工、不动产虚假登记抵押等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第七条对资金未到位、土地未落实、相关手续未办理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八条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应与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在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及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估。签订的协议要明确追责条款、投资期限和退出机制。
4、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招商引资项目形成的债务兜底。第二章项目储备及年度计划编制第九条依托自然资源部门“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一张蓝图生成机制。教育、卫健、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项目策划生成等前期工作。第十条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交通、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等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安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各专项规划等,每年10月前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储备情况,每年12月前统筹编制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及时调整不宜建设的项目。
5、第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每年3月中旬前编制本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负责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并及时反馈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对于纳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组织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项目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达到相关要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保障,根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
6、需求逐年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十四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一)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中旬前向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共同拟订本级政府(管委会)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程序下达。安顺经开区、黄果树旅游区,按照重大事项审批程序报同级党工委会议及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下达。(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与财政预算同步调整、同步报批,预备项目年度投资占比不得超过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10%。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7、,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程序。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内容应包括年度计划安排说明、资金筹措计划、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其他应当说明事项等情况。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第十六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评估论证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在立项、列入年度计划、安排预算前,由项目业主或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论证报告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评估论证。2021年10月8日前已进行立项批复的项目,可不履行决策评估程序。(一)论证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投资规模、项目用地情况);项目建设的必
8、要性、紧迫性、规划符合性;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包括资金来源及构成、项目收益分析、资金平衡方案、本级财政收支状况和承受能力分析);项目绩效分析(包括公益性)以及结论和建议。(二)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评估论证工作组,对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公益性进行评估;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合规性和能耗情况进行评估;财政部门负责对财政承受能力、项目资金平衡方案进行评估;严格按照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和安全风险评估的相关要求,实施主体或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进行评估。评估论证工作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中介机构开展。评
9、估论证所产生的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组审查意见和中介机构评估意见(如有),出具综合评估报告,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未通过评估论证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得安排预算。第十七条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展评估论证基础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其中,使用本级财政资金I。万元5000万元,或者总投资1亿元一5亿元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决策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每月5日前报市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果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反馈。重大事项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
10、或者决策结果执行。使用县级财政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决策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每月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结果10个工作日内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省级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第十八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展评估论证基础上,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其中,使用本级财政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决策结果每月10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省级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评估
11、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第十九条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建设的应急救灾、抢险等特殊、紧急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送。第二十条从严审批债务高风险县(区)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对县级政府债务率300%及以上、“三保”保障存在缺口或者拖欠政府债券本息的,新上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开展决策评估,报市发展改革、财政及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论证结果由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压低项目投资估算或者拆分项目,规避项目决策评估程序。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总投资超过原决策评估权限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评估程序。第二十二条
12、申请上级投资补助资金且需要本级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及配套资金到位的可行性,按照权限开展决策评估。本级人民政府投资资金应当优先保障申请上级补助资金的项目。第二十三条通过决策评估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审批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要与在线平台互联互通,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申报项目审批事项。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印发之前已开工,且正常建设的存量项目,按原同级人民政府相关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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