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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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屯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投资决策机制,规范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升投资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屯昌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屯昌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2、。前款规定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第四条政府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它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储备库管理;组织申报项目上级专项资金以及开展项目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调整)及概算(含调整)、工程变更的审批。负责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事项,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和
3、监督管理工作。县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决算以及有关建设、运营情况审计监督职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等职责。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南省和县总体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环境保护、土地及海域使用、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发展、自由贸易区(港)等方面有关规定,结合财政收支、项目储
4、备、建设条件、轻重缓急等情况,经分析遴选、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七条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作为项目决策和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八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经县政府审定,由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中央、省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纳入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县财政资金。第九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县本级预算相衔接。财政部门应
5、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第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第三章审批管理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编制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保证前期工作达到规定深度,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限的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一)
6、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以及县政府确定建设的项目,不再报批项目建议书。其中总投资在人民币2000万元及以下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或者已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3项审批,合并为初步设计及概算1项审批。(二)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S)总投资在人民币IOO万元及以下,直接由投资主管部门自行评审预算并将评审结果抄送县评审中心和县审批部门备案,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四)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二类
7、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维修改造,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按财政部门支出标准执行。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附招标基本情况表。第十四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附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及概算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划拨决定书等审批手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第十五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
8、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划拨决定书等,并据此编制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的投资概算。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时,一般应当选择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评估咨询。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评估咨询费用由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批部门预算中安排经费予以保障。项
9、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不再计列评估咨询费用。第十七条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以及施工图审查等手续。第十八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九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生成项目代码,在线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其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审批手续
10、,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审批情况。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建立健全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经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对本行业主管部门不承担项目具体实施建设的,缺乏前期工作经验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可根据中共屯昌县委办公室屯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屯昌县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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