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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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7)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一、适用对象本细则适用于XX市户籍人口,居住在本市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其他流动人员和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市的外籍人员。临时救助实施分类救助,具体分为五类对象。一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二类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三类对象:除一、二类对象外
2、,因就医及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XX市户籍人口;四类对象:居住在本市且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五类对象:困难发生在本市的其他流动人员和持有效护照居住在本市的外籍人员。二、申请条件(一)致困条件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家庭经济条件一、二、四、五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无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三类对象申请临时救助需同时具
3、备下列条件:1.收入条件: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刚性支出按XX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试行)(杭民发(2017)224号)第九条核定。2 .货币财产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6倍。3 .住房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
4、农村新村住房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三、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档救助,确保重点对象重点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各类走访慰问活动,不得平均发放或年底突击发放。具体救助标准如下:(一)急难型临时救助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在获得保险、专项救助及其他各种赔偿后,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1 .一、二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最高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2倍。2 .三类救助对象,一次性给予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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