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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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某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某委办(2009)13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某人社发2010)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某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我市
2、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且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除外),不适用本意见。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
3、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第五条岗位设置管理坚持党委、政府调控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第六条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各级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各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七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按照核准的岗位总
4、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开展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第二章岗位类别及总量结构比例第八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事业单位可将体现其主要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岗位确定为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
5、、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保障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第九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按照管理权限经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的设置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支持基层事业单位通过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第十条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以及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总量和总量结构比例。事业单位确定岗位总量和总量结构比例,应
6、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为主要依据。第十一条全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一)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少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二)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o(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少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o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行或有条件实行社会化服务和管理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
7、的工勤技能岗位。第三章岗位等级及岗位结构比例第十二条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不同类别岗位的等级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第十三条管理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一)根据我市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局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同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在五级职员岗位中增设五级A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局级副职对应
8、五级A职员岗位。(二)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规格设置。事业单位未明确规格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后设置。事业单位不确定规格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设置。乡镇(街道)所属的事业单位可设置职员八级管理岗位。(三)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事业单位未核定领导职数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合理设置。担负其他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合理设置。(四)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含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内设机构领导),因工作需要退出领导岗位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到
9、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但所聘人员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核定领导职数的50%以内。第十四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确定及结构比例控制。(一)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为一至七级(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市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10、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三)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确定。(四)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或三级岗位;区、县(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或四级岗位;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五)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11、六)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o其中:(1)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为2:4:4;(2)区、县(市)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为0.7:4:5.3。(七)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如下:(1)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2)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3)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4)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5)市属事业单位三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市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区、县(市)属事业单位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市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
12、府人事行政部门调控;四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由区、县(市)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调控。如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的,可将空缺数使用于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九)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事业单位可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自主确定不同类别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但应优先保证主系列岗位的数量和等级。第十五条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确定及结构比例控制。(一)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事业单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
13、、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二)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三)技术工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数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o市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体比例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o区、县(市)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体比例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0%,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1%,二
14、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4%o(四)事业单位可在核准的技术工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自主确定技术工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如经核准的技术工岗位空缺的,可将空缺数使用于下一级技术工岗位。(五)严格控制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六)市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和区、县(市)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岗位,由市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和总量控制。区、县(市)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二级岗位由区、县(市)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第十六条特设岗位设置。(一)按照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
15、原则,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1)承担国家、省或本市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短期聘用高层次人才的;(2)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央“千人计划”引进人才,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某市全球引才“521”计划引进的人才,享受某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某市突出贡献人才,培养期内的某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员和某市新世纪“131”优秀中青年第一层次人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出站人员,其他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以上均含引进或柔性引进人才),本单位
16、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或无相应等级岗位的;(3)因单位规格受限但确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4)其他确需设置的。(二)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三)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或区、县(市)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特设岗位的目标任务完成后,应按设置程序报核准机关核销。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时,不设特设岗位。第十七条对规模小、人数少、分布较分散的基层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统一平衡。无主管部门的,由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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