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基坑监测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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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基坑监测管理的通知各区住建局、广州市空港委国土规划建设局,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监测与研究中心、市建设科技中心、市建筑业联合会、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各项目有关单位:为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基坑的监测管理,提升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水平,结合我市建设工程蔽合监管平台基坑监测预警功能升级,明确基坑监测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范围和时间2023年X月X日起,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的基坑监测均应纳入广州市建设工程融合监管平台基坑监测预警系统(下称“基坑监测系统”)管理.X月
2、X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尚未进行基坑工程施工的和X月X日(含X月X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还应满足本通知的自动化监测要求。二、监管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监测与研究中心(下称“市建研中心”)负责基坑监测系统的管理和相关业务核查工作。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按照监管层级分工,负责对基坑监测单位是否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是否按要求开展监测活动、是否伪造监测数据等基炕监测行为进行监管。三、参建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安全负首要责任,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各责任单位尽职履责。属同一单位工程监测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同一家监测单位进行监测,不得分解委托.建设单位应足额保障基坑监测费用,
3、在概预算编制、工作量变更等方面考虑自动化监测要求、长期停工等情况大幅增加监测工作量产生的相关成本.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在充分掌握相邻设施信息的基础上,根据地质和施工条件,确定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中应明确监测项目、数量、监测点布置以及各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率的预警闽值(含预警值和控制值);按本通知要求应进行自动化监测的基坑工程,尚应包含自动化监测测点布置的建议等监测关键信息.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配合监测单位的第三方监测工作,保护监测点,并修复因施工原因破坏的监测点;除第三方监测外,在基坑工程施工期间应按要求另行组织施工安全监测和巡视检查。监理单位应审查监测方案,组织测点验收;加强对监测点
4、的B常巡检,发现不合格或被破坏的监测点时及时督促责任方整改;依据设计及专家意见审查预警阈值修改,负责消警论证结果上传;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及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审查监测单位系统上报的监测日报和监测计划,及时掌握监测测点变化和监测结果.监测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的专业能力,获得相应勘察资质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涵盖相应监测项目和参数.针对基坑特点和相邻设施现状,结合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等合理制定监测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监测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预警.监测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四、监测管理要求(一)系统账号申领.监测单位首
5、次申领基坑监测系统账号时,需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工程监测合同等资料,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附件1);经建研中心核查通过后获得单位的系统账号。(二)监测人员要求.监测单位派驻项目的管理、技术和监测人员,应是本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的在职员工,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监测单位。监测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和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监测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土木工程或测绘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基坑安全等级为一级时,需具备高级或以上职称)和具有从事建设工程监测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鼓励由注册岩土工程师担任。监测人员应具备省级及以上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建筑变形
6、测置或基坑监测培训合格证.每个监测项目在基坑监测系统中应登记1名项目负责人、1名技术负责人和2名及以上监测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同时参与项目不超过10个.从基坑开挖至基坑底板浇筑完成后7天内,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每半月现场巡视检查工地1次。监测人员进场作业时进行人脸打卡识别,退场时上传本次监测日报及下次监测计划,期间在系统上对相关监测人员进行锁定。(三)监测设备要求.监测设备应有唯一机器码,具备测量数据数字化存储及“数据不落地”实时传输功能的功能;设备使用期间应在设备校准或检定有效期内.人员进场打卡的同时选定仪器设备,监测期间对相关监测设备进行锁定.(四)方案编制论证。安全等级(含环
7、境影响等级)为一级的基坑监测方案应单独评审,评审专家从市建设科技中心公布的危大工程专家库中选取3名基坑监测专家、1名基坑设计专家和1名基坑施工专家组成.其它基坑按原管理要求评审.本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人员以及与本工程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专家论证的监测方案经过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设计、监理、业主单位审查后方可实施“方案完成专家评审和相关审查后上传系统.监测方案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目的、基坑风险点及相应的监测重难点、编制依据、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频率、测点埋设、监测方法、监测精度,现场实施,预警阈值,数据分析、信息反馈措施及要求等。当项目部分采用自
8、动化监测时,监测方案应明确标注自动化监测的测点位置.(五)测点埋设和维保.监测单位在测点埋设前应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埋设中监理应履行旁站及验收职责,施工单位做好配合工作.测点验收通过后方可实施基坑开挖.测点埋设中因场地、作业安全等因素无法按监测方案进行时,需经监测专家组组长签署意见并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后变更实施。监测过程中测点存在损坏等情况时,施工单位应暂停损坏测点临近部分的基坑开挖施工,建设单位负责督促责任方7天内完成测点修复.若需进行测量方法或测点变更,需经监测专家组组长签署意见并经各方审核通过后实施,监测恢复后方可开挖施工.(六)现场监测作业.基坑监测应从基坑工程施
9、工前开始,直至地下工程完成为止,对有特殊要求的周边环境监测,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结束.监测单位在实施基坑监测前应先在基坑监测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和相关资料上传;每次监测作业结束后,采用具备数据通讯、定位及摄像功能的手机、平板电脑等终端设备,通过蓝牙或串口线在监测现场进行数据不落地上传、人脸识别、测量定位及巡视检查等操作.(七)监测参数,基坑监测的预警阈值应由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和变化速率值共同控制,当监测数据超过其中之一时即进入异常或危险状态。监测过程中,因停工、灾害天气等原因需放宽监测频率,监测单位应递交申请,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在系统内调整监测频率,并通过系统报送监督机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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