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直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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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人合法权益,满足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等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中心)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第二章提取范围和条件第三条提取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建住房贷款
2、本息的;(三)无房租赁住房自住的;(四)出资为拥有产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五)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六)本人及配偶、父母、受监护的子女患重大疾病(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列的重大疾病范围)治疗的。第四条提取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个人账户:(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达到规定时限,且未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四)出境定居的;(五)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的个人账户余额并注销个人
3、账户。第五条符合第三条的第(一)至第(六)项情形的,提取申请人的配偶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余额。第六条符合第三条的第(一)项(除大修提取)、第(二)项、第(四)项情形,提取申请人或配偶已提取个人账户的最高可提取额度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该提取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可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第七条符合第三条的第(二)项情形的,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同时有多笔未结清住房贷款的,在同一自然年度应选定其中1笔住房贷款申请还贷提取。商转公贷款未结清的,优先以该笔商转公贷款申请还贷提取。第八条提取并同时注销个人账户的,提取申请人须封存个人账户且在区直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如提取
4、申请人(借款人)在区直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才能注销个人账户。第九条提取申请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未还款情况的,应先偿还全部逾期本息(含罚息)后,才能办理提取。第十条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发生2次(含2次)以上购买同一套住房,已办理过提取的,再次购买该套住房时,不能就该套住房申请提取。第十一条在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所购再交易住房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发生过两次及以上变更的,提取申请人及配偶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12个月后才能就所购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三章提取频次和提取额度第十二条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5、的,提取频次和提取额度应符合以下规定,如有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一)以按揭贷款或全额付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L属购买商品房(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1次。2 .属购买商品房(现房)、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1次。3 .购买政策性住房(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房改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新建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取得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文件、房改部门评估表、购房合同、支付房款收据或发票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1次。4 .属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支付房款收据或发票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
6、取1次。(二)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在支付购房款期间,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可分次提取,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购房款。每张票据自开票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1次,房款票据不能补提和重复使用、且不能在下一期间使用。未提取期间指本人或配偶上次提取业务办理当日至本次提取业务办理当日。第十三条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自取得批准建造、翻建许可文件之日起2年内申请提取1次。大修提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提取。第十四条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的,在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每一个自然年度可提取1次。属结清贷款的,自贷款结清之日起规定时间内申请提取1次。提取申请人办理了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业务的,按
7、区直中心对冲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在区直中心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的,提取申请人及配偶在南宁所辖城区内无住房且租赁住房自住的,在租房期间,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一次或多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如设定提取定额标准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定额标准。未设定提取定额标准的,所有提取申请人的提取金额合计数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第十六条纳入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申请提取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个自然年度可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第十七条本人及配偶、父母、受监护的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的,可自开具医疗结算发票之日起规定时间内申请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第十八条按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定实施加
8、装电梯的,自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之日起,在不超出本户提取限定额度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可在三年(自然年度)内一次或分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额度采取提取定额核定方式的,每户在三年内总提取定额标准如下:所在楼层(单位:层)每户三年内总提取定额标准(单位:元)220,000325,000430,000535,000640,000745,000850,000955,000(二)楼层不在上述定额范围或实际支付加装电梯费用超过上述定额的,可另行提供加装电梯协议、加装电梯费用支付票据等材料,经核实后按照实际支付的加装电梯费用予以核定,住宅专项维
9、修资金、房改售房款及财政补贴金等不计入可提取额度。(S)房屋所有权人无住房公积金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不足部分可由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补足房屋所有权人未提取额度。房屋所有权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提取顺序为:房屋所有权人或配偶先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后,其子女、父母可就提取额度中的剩余额度部分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如该套住宅已提取金额合计数达到加装电梯所规定提取限额的,以上提取人不可再申请提取。提取人业务已办结的,当年不可补提。(四)所有提取申请人应以同一种提取方式办理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在首次(首笔)办理时如已选定提取方式的,不能更改。(五)两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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