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运维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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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220.99CCSC81H12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11702022建筑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运维管理规范Operationandmaintenancemanagementspecificationofinternetoftingsmonitoringsystemforfireprotectionfacilitiesinbuilding2022- 11 -22 发布2023-01-01实施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一般规定25感知设备运维要求26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数据管理要求37日常运行维护要求4附录A(规范性)系统维护管
2、理检查项目6附录B(规范性)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运行维护记录7附录C(规范性)检查测试记录8本文件按照GB/TL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石家庄绽放消防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海康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擎宏科技有限公司、辰安天泽智联技术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庆功、赵晖、苏琳、韩冲、李嘉欣、薛文、李健、何奇立、王坚平、王昊、潘叶青、刘洪斌、周津生、郭天文、刘峰铳。建筑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运维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的设
3、备运行维护要求,日常运行维护要求和数据运行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建筑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以下简称为运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2239信息安全技术管理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T36951信息安全技术物联网感知终端应用安全技术要求GB/T37024信息安全技术物联网感知层网关安全技术要求GB/T370
4、25信息安全技术物联网数据传输安全技术要求GB50440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DB12/T949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技术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internetofthingsmonitoringsystemforfireprotectionfaciIities,FIoT通过信息感知设备,按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约定的协议,连接物、人、系统和信息资源,将数据动态上传至监控中心;把消防设施与互联网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实现将物理实体和虚拟世界的信息进行交换处理并作出反应的智能服务系统。3.9消防设施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internetofthingsi
5、ntegratedmanagementplatformforfireprotectionfaciIities通过有线/无线网络接入联网单位的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实现消防信息集中处理、存储、传输、交换和管理的信息系统。3.3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运维管理机构operationandmaintenancemanagementcorporationofFIoT专业从事远程监控系统维护和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简称为运维管理机构。3.4联网单位networkedunit对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的建筑负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将建筑消防设施运营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传输到
6、消防设施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并接收和处理消防设施物联网综合管理平台的相关信息,接受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运维管理机构各项专业消防安全服务的单位。4一般规定4运维管理机构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应制定并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运维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技术服务流程控制,负责对本机构执业人员的职业教育、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1.1 9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运维管理服务内容应包含对联网单位的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对建筑智慧消防前端感知设备采集的报警、故障等信息进行存储、管理和分析等,并把联网到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管理平台的信息同步上传到区级和市级消防设施物联
7、网综合管理平台。4.3 运维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运维服务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运维管理机构开展服务前应与联网单位签订合同。4.4 运维管理机构开展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运维管理过程中,不应出现下列行为:一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泄露委托联网服务对象信息; 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监测活动;一冒用其他社会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运维管理机构名义从事消防设施监测活动。4. 5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建设要求应符合DB12/T949的规定。5. 6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GB25201和GB50440的规定
8、。5感知设备运维要求5.1 运维总体要求5.1.1 运维管理机构应确保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连续正常运行,不应随意中断。如需进行影响系统运行的关键设备和平台的关停操作,应符合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并应及时恢复系统的正常工作。5.1.2 运维管理机构应对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的传输网络进行实时监控,确保网络满足信息传输要求。5.1.3 联网单位应将接入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信息采集装置纳入到巡检、巡查和维保工作中,记录设备现场工作状态、电源状态、电池电量、通信状态等数据。一旦发现设备状态异常,应记录、处理异常状况,必要时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处理。5.1
9、.4 联网单位因建(构)筑物装修、改造工程等需停用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时,应提前通知运维管理机构,并于具备恢复监控服务条件时,及时告知运维管理机构重新启动监控服务。运维管理机构应对在此期间接收的信息计入装修、改造类数据,并应定期对联网单位进行回访,跟踪其装修、改造工程项目实施进度。5.1.5 联网单位在进行消防设施维保、检测等产生大量信号的活动前,应通知运维管理机构,对维保、检测范围和时间段予以说明,运维管理机构应对在此期间接收的信息计入维保、检测类数据。维保、检测工作完成后,联网单位应及时告知运维管理机构重新启动监控服务。5.1.6 运维管理机构在监测到联网单位消防设施因故障产生大量无效报
10、警或状态信息变化时,应及时将信息通知联网单位,联网单位应及时处理排除或委托第三方维保单位排除相关故障,避免影响正常监控服务业务的运行。5.1.7 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运维管理,检查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附录A规定的内容。5.2 联网单位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运维要求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按下列要求定期检查和测试:a)每日进行1次自检功能检查;b)每月至少试验1次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模拟生成火灾、故障报警信息,进行报警信息发送试验;c)每半年现场进行设备状态、功能检查;d)每半年至少试验1次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切换试验;e)运行维护记录表应按照附录B,填写运行维护记录表。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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