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挥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单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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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目录L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 .职业病危害警告与告知制度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8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9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0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1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明确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
2、及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指挥部指挥长是*指挥部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指挥部各项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各项目建设分管生产的副指挥长是本项目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分管项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工会主席是职业危害防治第一监督人;其他副指挥长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对所分管的职业危害防治负责。第三条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与职业卫生”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员工明确职
3、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负其责。第四条本制度规定从单位领导到各职能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第五条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第六条*指挥部指挥长的职责(一)对本项目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三)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四)主动听取员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
4、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五)组织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督促、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七)组织建立并实施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A)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九)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第七条分管项目建设副指挥长职责(一)协助指挥长抓好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防治
5、负具体领导责任。(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三)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四)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五)经常听取各部门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的职业危害问题,及时采取
6、措施,并督促职能部门按期解决;(六)根据机构设置,明确各职能部门人员职责,组织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和档案;(七)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第八条工会主席的职责(一)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监督、保障责任,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员工反映的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监督解决;(二)监督、检查各级干部观测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正,督促整改;(三)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危害时,有权
7、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组织员工撤离危险现场;(四)参与职业卫生检查及重大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五)参加有关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六)督促分管职能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第九条各工程部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总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的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办法;(二)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和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承担,其中: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隧道等建设项目,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职业病危害评价工
8、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铁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三)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防护措施落实情况,通报职业病危害监督检查情况;(四)监督检查参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负责对各参建单位申报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治理项目进行审核,按照职业病危害程度,合理安排治理项目;(五)督促检查各参建单位职业病危害监督管理人员培训,监督检查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六)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费(或保健费)管理办法和发放标准等工作,监督检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七)定期组织对职业危害防治设备、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
9、,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予以清除;(八)组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一般危害的施工项目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九)组织或参与各参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急性中毒事故调查处理。(十)组织指挥部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十一)牵头组织上级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项验收和初步验收工作。第十条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负责督促设计单位按规定将职业病危害防治费用、设施设备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按时拨付相关费用。第十一条指挥部其他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十二条工会的职责(一)依法对职业卫生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协助行政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
10、法律、法规。对违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制止、申诉和控告;(二)参与讨论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三)定期检查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行政部门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四)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提取和合理使用职业卫生经费;(五)参加职业卫生检查和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三条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履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二)组织参与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三)组织开展职业
11、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四)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六)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七)负责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八)负责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修订和落实监测与评价工作;负责制定职业危害日常监测计划,负责监督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工作的开展。(九)落实本单位制定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负责“三同时”的管理。第十四条各参建单位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承担
12、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认真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方案、防治措施,组织协调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服务工作;按相关规定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所需经费,并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经费项目包含职业病危害治理、检测评价、健康监护、防护用品、宣传培训和诊断观察等费用;(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三同时”落实工作,根据施工现场实际,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治理方案,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三)负责组织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培训、建档工作;(四)负责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应急时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健全健康监护档案,组织开展职业
13、健康休养工作;(五)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保障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作业人员;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劳务指挥部。(六)组织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以及结果公布;(七)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并落实治理;(八)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九)检查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和配备标准;(十)负责本单位职业病
14、危害事故或急性中毒事故的逐级上报、应急处置等工作,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十一)负责职业病患者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一)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十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施工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三条各施工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第四条员工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时,单位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第五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
16、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六条各施工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部门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第七条各施工单位每年要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第八条各施工单位要定期委托资质齐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
17、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保证职工的切实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及本制度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本制度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第三条*指挥部负责向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
18、下列文件、资料:(一)本项目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应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第五条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根据有资质的单位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结果,辨识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并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的要求,明确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编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
19、报基本情况表,存档至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中,并依程序上报。第六条各施工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源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一般在24小时内上报*指挥部安质部,若险情或事故重大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第七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安质部报告情况。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造成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第八条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第一条为提高单位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
20、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施工单位安质部负责培训工作(一)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二)根据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企业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研究分析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建立职工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三)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第三条职业健康宣传(一) 利用公告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
21、业健康宣传;(二) 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第四条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一)各施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由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复训I;(二)入职新员工教育培训对新入职人员要进行单位、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1 .培训内容:(1)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如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2)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控奋斗目标、管理组织、
22、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3)综合知识,本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场所应急救援等。(4)本单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2 .部门级安全教育由施工单位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组织进行培训,教育内容:(1)本部门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2)本部门的安全技术规程、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规定;(3)本部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3 .班组教育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培训,主要内容:(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4)本
23、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职业卫生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5)本班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三)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L各施工单位安质部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2 .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3 .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新工艺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四)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对从事电气作业、机动车驾驶、起重起吊、金属焊接、压力容器、通风、水泵等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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