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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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揭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揭阳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参照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2)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可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设立事业单位或企业。第三条市新型研发机构须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
2、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实现自我造血功能及可持续发展。第四条揭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通知和支持政策,组织开展资格认定、监督管理、考核评估等工作。第五条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直有关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和跟踪管理工作,对其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其健康发展。第六条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强化党建工作职责,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七条申报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注册运营满一年以上。(二)具有明确功能定位
3、,主要从事前沿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技术服务、创办科技企业等工作。(三)具有以下研发基本条件:1、拥有开展研发试验、分析检测的仪器设备和必需的条件设施与科研场地,其中自有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值不低于IOO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2、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常驻研发人员数不低于10人,常驻研发人员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机构全职人员或常驻人员。3、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不-2-低于IOO万元,且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上一个会计年度成果转化收入
4、占同期经营性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o(四)具有创新、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资金管理、薪酬激励、内控监督、成果转化等制度。(五)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育教学、园区及孵化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具体申报要求按照每年度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执行。第八条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一)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进行填报,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部门推荐。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直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推荐。(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网上专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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