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赴台交换交流学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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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赴台交换交流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交流学生及内容第一条本规定之学生是指在籍学生赴台湾高校短期学习、交流的本校学生(本科生与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二条学生应为在我校注册学习的二年级及以上,已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学分者。第三条本规定之交流是指学生按照XX大学与台湾地区相关大学所签订的校际交流协议,在规定学制内赴台湾高校学习。交流学习方式主要是课程学习,我校认可学生在台湾高校的课程与学分。第二章选拔条件第四条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二)综合素质好,身体健康;(三)已按我校培养计划完成以前各学期规定的课程;(四)平均分不低于75分(无不及格),或平均绩点2.7及以
2、上。同等条件下CET4英语成绩高者优先;(五)学生和家长应承诺有能力承担在台学习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用。第三章选拔程序及安排第五条选拔程序:(一)学院预选:受理学生报名(学生填写“XX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对推荐名单审核、排序、公示;(二)学院将电子版“学院推荐学生信息汇总表”和纸质版“XX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交教务处。(三)海外交流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审定、公示。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条学籍处理:赴台湾高校学习一学期及以上者,须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生凭台湾高校录取通知和留学协议,向学院递交保留学籍申请,学院审核并报学生处。学生处会同教务处、港澳台办公室、研究生院作保留
3、学籍处理,根据学校要求发放奖学金,出具学籍证明等。第七条出境教育:学院会同港澳台办公室组织派出学生的行前教育;学院确定本校联系老师和联系方式,并报校港澳台办公室备存。第八条境外联系:学生到达台湾高校后,应在两周内及时将住址、联系方式通知学院。学院指派联系老师,负责与学生保持联系,关心了解其学习状况、生活和思想动态,并及时向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沟通学生突发事件等情况,同时作好学生的操行评定;联系老师应按照学校要求做好赴台学生的状态跟踪与管理工作。第九条返校恢复学籍:学生根据协议按期返校,未按期返校或按期返校而未办理恢复学籍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按期返校后向所在学院递交成绩证明原件、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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