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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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昌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新昌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范建设和管理,保证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使用,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区及中心镇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第三条建设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发改、教体、财政、自然资源、建设、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2、,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四条自然资源部门及中心镇(街道)、发改、教体、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变化、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入托和全面三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一并编制。自然资源部门及中心镇(街道)应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第五条小区规模达IOOO户或住宅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原则上单独规划建
3、设配套幼儿园。同时要兼顾2-3岁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建设与配套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托班(原则上2-3岁托班数与小班数一致)。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小区开发住宅建筑面积均未达到10万平方米),要根据“小小区大配套”的原则,按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科学测算生源数量,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或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第六条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第七条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发改部门应在项目审批时书面征求教体部门意见后明确配套幼儿园的
4、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浙江省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试行)等标准,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等事项,自然资源部门将上述内容及地块方位、建设主体、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事项在土地供应时逐一予以明确,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年限为50年,在备注中标明“幼儿园用地”,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出让文件和有偿使用合同。第八条配套幼儿园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功能独立,与其它建筑物用
5、地或住宅小区其它用地设置明确界限,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提供单独的供水、供电、燃气计量装置。围墙内外应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发改部门立项审批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征求教体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通知教体部门参加。第九条自然资源部门在供地时,按照规划条件,负责将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从住宅开发地块中单列,按教育用地办理配套幼儿园的不动产权证。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体、自然资源、建设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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