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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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子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方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第二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在学位
2、论文中以不正当手段将他人成果或工作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据为己有,引用他人著述而不加以注明等抄袭、剽窃行为;(四)伪造数据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编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引用资料及调查结果,未经严格论证主观臆造学术结论等行为;(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第三章职责要求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对论文作假行为加以制止,对不规范行为要予以纠正并责令其整改。第六条各系(部、中心)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
3、责:(一)对学位申请人和指导教师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明确责任,规范学位论文的组织管理工作程序。(二)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经审核后的学位论文方可送交相关部门抽检。(三)凡是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的嫌疑,可能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时,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第七条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组织与管理,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责任:(一)加强学术诚信建设,认真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并对师生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二)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组织对学位论文重复率进行抽样检测。发现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存在时,责成学位申请人员所在系(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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