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学院考试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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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子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切实抓好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学院的各种考试严格、公正、规范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的课程考试以及有关国家级或省级各种考试等。第二章考试方法与时间第三条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调查报告、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大作业、撰写论文、上机操作、技能测试等方式。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作业、实验报告等评定学生学习成绩。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
2、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试方式。第四条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口试时间每人一般不少于5分钟。如对考试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在考试前两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报告,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执行,考试时间不得在考试过程中临时更改。第五条国家级或省级统考的考试方法和时间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命题、制卷和试卷管理第六条命题应请参照女院XX女子学院课程考试试卷命题及试卷印制规定进行,做到科学、客观、合理。试卷格式应符合教务处规定(可在教务处网站上下载)。第七条同一学期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教师开出的使用相同教材、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应由有关系(部)的教研室统一命题;其它课程由系(部
3、)教研室根据xx女子学院课程考试试卷命题及试卷印制规定统一确定命题办法。第八条命题时,应制定出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对于主观性试题要分步评分,对于客观性试题中的多项选择题以及多项填空题应慎重确定评分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应随同试题一并交教务处。第九条笔试试卷须统一按“XX女子学院期末考试试卷基本格式”命题,同时要将考试科目名称(试卷与答卷必须保持一致)、考试规定时间、适用班级、参考人数、考试方式、每题的分值、试题总分以及试题的页数标明清楚,并用A4纸打印。第十条每学期第14周,负责出卷的教师必须在打印出的试卷样卷上签名,并由所属教研室主任和系(部)负责人审核后签字认可,连同电子稿一并交所属系(
4、部)教学科研办,再统一交教务处。第十一条试卷的打印、复制应做到清晰、准确,印刷前要认真进行校对,避免出现错漏。所有课程试卷由课程负责人或教学科研办在考前3周到教务处填写试卷印制申请单,由教务处统一印制、保管,考试前一天由课程负责人或教学科研办凭“试卷印制申请单”到教务处领取。第十二条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需签订考试试卷保密承诺书,不得以任何方式有意或无意地泄漏试题内容。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情节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第四章考试资格审查第十三条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系(部)予以审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
5、程考试的资格:1.未经系(部)、学院批准,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规定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2 .缺交作业累计达到或超过应交次数(或数量)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3 .经常抄袭别人作业、论文、实验报告等,情况严重者;第十四条未办理选课手续或未经批准而修读课程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第十五条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2周将第十三条第13款规定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姓名及原因报学生所在系。各各系(部)应将所有被取消考试资格学生的姓名及原因汇总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相应学生。第十六条被取消考试资格者,应按规定重修。第十七条国家或省级统考的考试资格审查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五章考试组织第十八条教务处负责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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