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学院普通本科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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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子学院普通本科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是拥护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已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毕业生,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的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为17-21人,由院长担任主席,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席,成员由主管科研、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及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学院主要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及管理人员共同组成,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1.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每学年2次。2 .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
2、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3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4 .修订学士学位管理有关规定。5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管理与建设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教务处,在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四条各系部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3年。成员应包括负责人、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并设秘书1名。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执行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2,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3 .研究和处理本系其他有关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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