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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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笫一条根据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行(2021)29号),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深化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扶持工作的若干意见(景委发(2014)16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项目监管制度,全面扎紧制度笼子,提高资金绩效,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用于推进我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振兴民族乡村,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改善民族乡村群
2、众生产生活条件,推进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专项性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一)科学规范。主要根据民族人口因素、民族工作重点乡镇(民族村)经济发展状况因素、重点工作因素、绩效及其他因素等进行分配。(二)保障重点。根据民族事业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保障重点,统筹平衡。重点保障民族群众和民族乡村基础建设、经济社会事业的改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三)注重绩效。资金分配以绩效为导向,将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遴选的重要标准,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专项资金除特定
3、使用要求外,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改善民族乡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包括修建民族乡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二)培训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三)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养殖业、生态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民族工艺品制造业、农村现代服务业、畲族特色农家乐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四)支持民族乡村振兴,支持民族特色村寨建设,重点支持特色民居保护和建设,与民族村寨旅游相关的标志性村级民族文化公共建筑建设、新民居外观民族建筑元素改造;(五)加强民族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事业;(六)改善民族文化设施建设,支持畲族语言、畲族服饰、畲族歌舞、畲医畲药、畲族习俗、民族传统体
4、育运动等民族文化项目的挖掘研究、保护与发展;(七)加强民族干部培养,举办民族干部培训;(A)开展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维护民族地区稳定;(九)支持民族村发展村集体经济,支持村集体购买房产发展产业等项目,增加村集体收入;(十)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等管理相关经费开支。(十一)其它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的。第五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五)弥补财政预
5、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六)弥补村级集体经济不足与亏损;(七)其他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第三章项目储备库申报和建立第六条根据财政部门设立的专项资金类别,项目申报与建立程序如下:(一)每年10月份,县民宗局发布下一年度项目库项目申报文件,征集下年度项目。(二)各乡镇(街道)、相关单位组织项目库项目申报,按照申报要求,填报专项资金项目库申报表等,以正式文本及电子版于当年11月5日前报县民宗局。(三)县民宗局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其中对社会影响较深、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重点项目,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依据审核通过的项目,编制项目计划。(四)县民宗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考察审核筛
6、选排序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县政府网(或部门公示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纳入年度项目储备库。(五)项目储备库项目实行动态申报,时时更新,有效期为2年,2年内未安排资金实施的项目将清理出库。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储备库:(一)重复申报的项目。(二)越级申报的项目。(三)需经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等许可权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但尚未取得批复文件的项目。(四)申报资料不实、弄虚作假的项目。(五)其他与本专项资金用途不相符的项目。第八条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安排,没有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作为专项资金的分配对象。第四章资金分配
7、和计划下达第九条专项资金按申报项目分配和“因素法”分配(切块分配)二种形式分配为主。(一)按申报项目分配:主要由民宗局班子集体决策或竞争立项确定,探索引入专家或中介机构评审等制度。其工作流程为:由县民宗局根据班子集体研究或竞争立项,专家评审以及资金补助标准等因素在规定时间提出项目立项和资金拟分配意见,形成表格清单式的资金分配方案,商财政局同意后,将拟实施的计划项目信息在县政府网(或部门公示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计划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门。(二)按“因素法”分配:主要根据乡镇、街道民族乡村人口因素、民族村数量因素、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因素、畲族文化状况因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列
8、入项目储备库项目、绩效及其他因素等八个方面进行分配,直接切块分配到乡镇。具体如下:(I)民族乡村人口因素。根据各民族乡村人口数量确定,占15%o(2)列入项目储备库项目因素。年度列入项目储备库项目情况,项目个数,项目补助资金等,占15机(3)民族村数量因素。根据所辖民族村数量确定,占15%o(4)乡镇、街道民族村,经济发展状况因素。根据上年乡(镇)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基础设施、产业发展、村集体经济等确定,占15%o(5)重点工作因素。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度中心工作和民族工作重点任务确定,占10%。(6)产业发展因素。谋划的产业发展类项目(含产业基础设施)占入库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占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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