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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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主要案情:1998年*月,甲公司与某政府经济技术开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委)草签挂靠协议,上交管理费,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担负法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协议上开发委并未盖章(该开发委1998年*月成立,同时启用开发委印章),至1998年*月才正式补签协议并盖章。其间,1998年*月9日,甲公司差流动资金,遂向开发委借款,该开发委主任李某见单位帐上无钱,便找到三家征地的开发商,以收土地金形式向三家开发商收取款额共计85万元,并分别出具收条,同意三家公司凭此收条抵扣应交开发委土地款。李某将收取的85万元未交开发委入帐,擅自交给甲公司使用。1998年*月,甲公司
2、与开发委成立的下属开发公司签订挂靠协议,同时废止前一个挂靠协议。1998年*月24日,甲公司向开发委下属开发公司借款IOO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当天,李某将开发委帐上的土地款收入100万元划至甲公司帐上,将此款借给甲公司使用。分歧意见:对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李某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实施的行为是为了帮助挂靠企业维持正常经营,属正常借款,且李某并无犯罪的故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认定李某挪用公款85万元。理由是:李某在甲公司与开发委并未形成正式挂靠关系的情况下,擅自将收取的85万元土地金不交开发委入帐,借给甲公司
3、使用,属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挪用公款行为。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挪用公款罪。一、我国合同法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需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签章才能生效。本案中甲公司与开发委正式在挂靠协议上签字、签章的时间,是1998年*月,说明在1998年*月以前,甲公司与开发委并未正式形成挂靠关系。1998年*月双方草签的挂靠协议,因双方当事人未在协议上签字、签章,因此该协议不能生效,双方在1998年*月就形成挂靠关系一说不能成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中,对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以下三种情形:1、将公款供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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