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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地方标准检察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要求编制说明辩护与代理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与实现载体,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和提升检察机关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尚不够细致规范,相关规章制度散落于各类规范性文件之中,接待服务窗口建设缺乏有效的规范指导,不利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保障和检察机关诉讼服务供给能力的提升。为进一步统一标准,充分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提升检察服务水平,我们提出并编制了检察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要求山东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对编制情况作如下说明。一、工作
2、简况(一)任务来源该标准为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鲁市监标字(2020)249号)的任务之一。本标准由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并组织编制,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归口并组织实施,按计划于2021年12月底完成。(二)起草单位和起草人1 .主要起草单位莱州市人民检察院。2 .主要起草人邢一超,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负责标准起草的总体工作,指导起草标准编制计划、落实标准起草进度、召集标准讨论会、征求意见、标准送审、报批等。王冠成,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负责标准内容和结构的合规性审定,负责组织标准调研、专家研讨等。黄顶峰,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副主任
3、,负责标准内容质量把关,协调相关单位、机构征求意见,征集专家,汇总整改标准,完善形成标准全稿。李自霞,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负责标准内容起草、征求意见,修改标准及其他文字性工作。孙艳玲,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负责标准内容起草、征求意见,修改标准及其他文字性工作。(三)主要工作过程1 .成立起草工作组标准编制任务下达后,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成立标准编制工作组。工作组广泛吸收省、市管件管理、控告申诉、律师及标准化等方面的专家意见,在明确目标和内容后,依据参与人员的专业、技能、人数等将任务细分到个人。2 .筹备起草标准编制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了标准编制的思路、措施和要
4、求。同时收集整理了刑事诉讼、案件管理、控告申诉等方面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等相关工作要求,学习、了解、掌握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2020年10月,标准编制工作组召开研讨会,对标准的框架进行进一步探讨,完善了标准的一级纲目、二级纲目,明确了标准的框架结构。3 .开展调研2021年1月-3月,标准编制工作组采取现场、电话等方式先后对临沂费县、潍坊寿光、济南商河、济宁邹城等地检察机关开展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进行了调研和观摩学习,并以莱州市人民检察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为标准研制主要参照对象,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涉及到的申请阅卷
5、、案件查询、申请许可会见和通信、犯罪线索举报等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按照部门职能进行了分类。4 .形成标准草案2021年4月-8月,在全面梳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文献资料以及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范等法律、规章要求,结合我省检察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实际情况,对标准对象、范围进行了界定,对标准框架进行了统一规定,标准编制工作组按照分工,积极补充、细化各章节内容,在遵循规范性、科学性和尊重实际原则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标准初稿。5 .编制标准征求稿2021年9月-11月,标准编制工作组先后召开两次讨论会,一是逐条逐句讨
6、论标准初稿,同时邀请律师事务所、院校法律院系、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标准化技术机构等专家对标准内容进行审阅,提出问题,解决修改;二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案件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对标准条文进行细致审查,提出修改意见;三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网上阅卷要求,对标准如何落实要求进行了讨论商定,形成标准征求稿。6 .征求意见标准编制工作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报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由山东省人民负责案件管理部的部门牵头在全省检察院征求意见。同时,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全市和省内服务对象(律师事务所)、院校等部门征求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标准编制工作组共收到征求意见回函单位28家,其中有
7、建议或意见的21家,反馈意见28条。标准编制工作组根据要求将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填写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不采纳的意见给出了不采纳说明。经对反馈意见的分析、论证,标准编制工作组又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后报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审查后再次精心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7 .技术审查2022年12月1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以视频会议的形式组织召开了检察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要求山东省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来自省人民检察院基层工作处、省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山东大学、山东交通学院、烟台市人民检察院、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山东析权律师事务所
8、等单位共9名专家组成了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听取了标准编制情况汇报,对标准文本进行了逐章、逐条审查,对标准编制说明等进行了审议。审查委员会对提交审查的送审材料进行了审查,提出了标准范围、服务基本要求、服务提供和程序等方面21条修改意见,现场采纳14条,决定会后研究的2条(会后均结合专家意见进行了处理)。标准起草组根据专家意见对标准文本等进行了修改完善。会议一致同意该标准通过审查。会后,标准起草组将标准修改稿再次发送至各审查专家确认,同时报送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审核,最终形成标准报批稿。二、标准制定目的和意义(一)标准制定是顺应检察事业长远发展,回应社会关切的需要提高保障和改
9、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的重要战略部署。标准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技术支撑,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18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云南、湖北等地调研时提出:“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更高水平的需求,人民群众的新需求,谁来服务、谁来提供。党和政府要提供,政法机关、检察机关也要提供,我们必须立足本职本业,努力提供更多更好更实的法治产品,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要,要做好检察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丰富检察产品内涵,提升检察产品质量水平”。而检察机关深入推
10、进“标准化+”建设正是着眼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是打造高质量检察产品、增强检察工作活力、提升检察工作实力的重要抓手和关键举措,是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二)标准制定是落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章使用一章的篇幅规定了“辩护与代理”有关事项,赋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其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材料,以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等权利。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11、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办案部门或者与办案部门联系”。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是检察机关重要的对外窗口,是服务群众的主阵地,本标准的制定是落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需要。(三)标准制定是解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现存问题的需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业务服务面广、接待的诉讼事项多、业务量大、重复性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12、诉讼法第四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章虽然规定了“辩护与代理”,特别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内容较为细致,但在操作上仍有较大自由空间,全省范围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质量标准不统一、办事环境差异大、服务效能参差不齐等问题。为全面规范接待服务工作标准,持续提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效能,创建检察服务品牌,更好地服务于全省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急需借助“标准”来规范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统一接待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总之,标准的提出和编制有利于全面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的新规定和新要求,更好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树立检察
13、机关对外窗口新形象,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同时也为检察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打造高质量检察产品提供标准技术保障。三、编制原则、主要技术内容和确定依据(一)标准编制原则该标准的编写内容与格式严格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进行,主要遵循了依法性、科学性、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原则。1 .依法性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受理、律师接待和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工作的公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14、性文件的要求确定标准的研制思路和原则,明确标准的内容应依法依规,上下衔接,确保标准的执行是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要求,从而保证了标准的依法性。2 .科学性该标准的内容是在参考一系列相关资料后,充分考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管理和服务对象、管理和服务要求、流程、服务品质各方面的要求,充分回应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需求,从而更好地提升检察产品质量水平,确保标准制定和实施符合最大多数人的需求,保证了标准制定的科学性。3 .实践性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是案件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检察机关每年都会有大量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积累了大量的工作经验。本标准的编制坚持实践性原则,
15、总结吸纳省内外各基层检察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成功经验,尊重不同的实际运行模式和管理服务经验,充分考虑其实际可操作性。4 .可操作性标准规范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的内容、范围,明确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场地和配套设施设备、具体业务、服务流程等要求。同时,通过设置相应的配套制度,有效控制服务质量,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二)主要技术内容和编制依据L范围本标准主要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基本要求、场所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提供、服务质量控制、服务评价与改进。内容的确定主要参考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1.1-2020),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3部分
16、:标准编写(GB/T24421.3-2009)设计。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基层检察机关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接待服务。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案件是由基层检察机关负责完成的,所以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基层检察机关为所办理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接待服务。5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引用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公共信息导向系统、消防安全、空气质量等标准为国家标准,不再做重复性规定。6 .术语和定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指检察机关依法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查其辩护、代理资格,为其办理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
17、料,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以及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等诉讼事宜的活动。7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部分主要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指导思想、信息公开、内部衔接和外部的沟通联络机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指导思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应坚持“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的办理中、每一件事情的处理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导思想,做到“清单明晓、一站办了”“一次办好、用时最少”。信息公开:应公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部门、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接待服务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公告。内部的部门衔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一般由检察机关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审查资格、分流,其他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具体办理和落实反馈。外
18、部的沟通联络机制:应建立并完善检律联系机制,与本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建立律师信息共享通道和沟通联络机制。8 .场所要求场所要求部分规定了接待场所窗口、岗位配备,设施设备配置以及环境质量要求。阅卷场所、会见场所的设施设备配备,以及使用要求:阅卷室可兼用做会见室,但会见时不能用以阅卷;会见室可兼做阅卷室,但应有阅卷所需设施,且会见时不能用以阅卷。本部分的规定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章,是对更好开展接待服务提供的物质基础保障。6 .服务内容本部分内容规定了基层检察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内容主要有:1)申请阅卷;2)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3)申请许可会见、通信;4
19、)申请调取公安机关收集的无罪、罪轻证据;5)申请审查收集的证据;6)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7)申请许可向被害方收集证据;8)要求听取意见;9)接受犯罪线索举报;10)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11)接受阻碍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基层检察机关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事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章中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四章“辩护与代理”对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进行了详细规定对检察机关,如: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
20、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四十一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本部分内容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提到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对散见于各条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事项进行了提炼,总结形成了十一类辩
21、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接待事项。7 .服务提供本部分内容明确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十一类诉讼接待事项的实现路径。对每类接待事项的申请主体、资格审查、办理程序、结果反馈进行了界定。该部分内容的确定主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章要求。如关于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权利的保障: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七条:“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第四十八条“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
22、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在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四十九条:“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及时安排,由办案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因办案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辩护人阅卷,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按照以上规定,结合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异地阅卷、互联网阅卷等相关要求,本部分将申请阅卷的服务提供从申请主体、阅卷范围、资格审查、办理程序、办结要求、异地阅卷等角度给出了具体规定。其他十项接待服务提供的编制也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相
23、关条文解释要求,结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以及基层检察机关多年来的接待工作实践,对每类接待事项详细规定了申请主体、资格审查、办理程序和办理要求。8 .服务质量控制本部分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工作的服务质量控制要求,参照服务行业服务质量要求和检察机关检察服务要求,规定了服务质量控制基本要求、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服务预约制、责任追究制,明确提出了“一站式”服务,规定了现场服务、电话服务的态度、语言和行为等要求。9 .服务评价与改进本部分主要规定了服务评价和服务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以及服务持续改进的要求。四、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辩护人、诉讼代理
24、人接待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如下,标准内容符合以下文件的规定,与之协调、配套、相一致: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3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一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做了基本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辩护和代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大部分的内容是从辩护律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角度出发进行的规定,规定了辩护律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享有的权利,如:“辩护人要求听
25、取其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对于如何安排,安排的步骤和过程没有给出具体规定。而作为全国适用的法律也不可能给出具体规定。而本标准的编制恰恰弥补这一不足,本标准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提供符合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但是是以人民检察院作为服务提供的主体进行的编写,标准实施主体指向性比较强,给出了检察机关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的具体事项、服务过程和服务要求。同时标准内容又按照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要求,参考基层机关司法实践,对服务内容进行了总结提炼,对服务提供的实现,从申请主体、申请事项、服务过程、结果反馈以及办结时限等维度进行逻辑梳理,给出了系统一致的服务实现路径。另外,标准还对服务场所、服务质量控制以及服务评价和改进进行了规定,起草有效支撑服务提供的作用。目前我国尚未发布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服务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五、标准编制过程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处理意见及其依据标准在编制过程中未出现重大分歧意见。六、对地方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建议和理由本标准为推荐性地方标准,标准实施不涉及技术革新、大宗设备更换等,建议标准的过渡期为一个月。提出部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202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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