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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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节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毕节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用住
2、房公积金,按规定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含异地缴存)发放的用于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异地贷款)。缴存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再交易普通自住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满足贷款条件要求,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获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承担还款义务的债务人。第四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与贷款相结合、先缴存后贷款、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第五条公积金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发放贷款和贷款核算。第六条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
3、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第七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受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考核。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活动。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九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集中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或被公积金中心限制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能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条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4、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异地贷款)(以下均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一条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二)未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S)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四)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且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缴存职工在(或曾经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可根据现(或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计
5、算或合并计算;(五)缴存职工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国标:3.2.2第9条)(六)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抵押或质押;(七)已按规定支付首期房款;(A)贷款申请人的月还款额应小于或等于家庭月收入之和的50%;贷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如有尚未结清的商业贷款,商业贷款月还款额加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也应小于或等于家庭月收入之和的50机(九)贷款申请人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已经离婚将债权债务判决或将债权债务签署协议公证给另一方的,应在结清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变更抵押及贷款信息不再是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后方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二条购
6、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增值税发票开具日起1年以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十三条缴存职工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房地产企业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第十四条缴存职工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在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第十五条缴存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缴存职工购买第三套(含三套)以上自住住房的;(二)缴存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该套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的;(三)缴存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该套住房已在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且不符合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四)购买配偶、子女、本
7、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五)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第三章个人信用第十六条个人信用报告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到的按一定标准和指标对个人的经济主体信用状况信息的属性判断。第十七条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采集,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第十八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缴存职工及配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一)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在近24个月(含)内有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贷款逾期记录的;近60个月(含)以内连续6期(含)或累计18期(含)以上贷款逾期记录的;近60个月(含)以内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对象包括强制执行
8、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担保人);助学贷款在参加工作后两年内结清的,逾期记录可不作为参考依据。(二)缴存职工因利用虚假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受到处罚,处于被限制办理贷款业务期间的;(三)尚有贷款逾期未还或担保人代还(含被追偿的欠款尚未还清)记录的;(四)有呆账记录的;(五)为他人或企业担保的贷款有损失记录的;(六)近5年内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的;(七)有其他重大信用不良记录的。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九条贷款额度的核定,应综合以下因素确定:(一)贷款额度不高于年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二)贷款额度不高于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
9、和的一定倍数(具体倍数由年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S)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交易金额(再交易房为住房交易金额和公积金中心核查价值两者中的低值)除去首期付款后的金额。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住房交易金额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四)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缴存职工(缴存职工及配偶)还贷能力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具体公式如下:实际贷款额度二(贷款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X还贷能力系数-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X借款期数(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50%,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为个人信用报告中所有贷款的月应还款额之和。第二十条本办法计算出的可贷额度数值保留到千位。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
10、单位,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不超过30年。但不得超过贷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和抵押房屋使用权终止年限。第二十二条贷款的利率按国家公布的各年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若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章贷款程序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一)贷款咨询。贷款咨询可通过业务柜面、12329服务热线、短信平台、网站等渠道开展。(二)贷款受理。受托银行受理人员应指导贷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填写、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同时应按下列要求收取借款申请资料并审核:
11、L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2 .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等;3 .首付款证明: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提供售房人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发票;4 .贷款用途证明: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贷款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概预算以及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贷款用于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等;5 .贷款担保资料:贷款采取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的,提供抵
12、押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6 .贷款收款人银行开户情况证明等贷款收款账户资料;7 .贷款还款账户资料;8 .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9 .其他需要的资料。(三)贷款审查。公积金中心审查人员应根据贷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贷款额度、信用情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方式等情况,对贷款要件进行审查。(四)贷款批准。公积金中心批准人员对贷款要件的完整性、一致性、真实性,以及贷款风险进行审核并批准。(五)贷款复核。受托银行对公积金中心审批的贷款进行复核,如有异议,可提请公积金中心复审。(六)贷款签约。受托银行经复核无误后组织签订借款合同。
13、(七)落实担保。受托银行对相关资料复核无误后,按借款合同约定落实担保手续。(A)发放贷款。公积金中心对相关资料核查无误后,以转账方式将合同约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九)资料归档。受托银行应依规做好贷款档案的日常管理、移交、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公积金中心根据需要可调用贷款档案。(十)业务稽核。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活动进行事中、事后抽查、监督,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应根据稽核意见及时整改,当事人应予配合。第六章贷款担保第二十四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经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抵押物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中签订相应的担保条款或担保合同。已设定抵押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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