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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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开展全省文物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攻坚行动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一)明确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文物安全属地和管理主体责任单位,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相关考核评价体系。要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管理,整治重大隐患,督促有关方面履
2、职尽责。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管理力量不足单位的文物安全巡查工作。(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厘清文物安全工作职责,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文物部门负责开展文物安全常态化检查巡查,查处文物行政违法案件;公安机关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导文物博物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会同文物部门开展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工作;海关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自然资源规划、住建、旅游、宗教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发改、教育、财政等其
3、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承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各镇乡(街道)承担安全责任。县政府与各镇乡(街道)、有关部门间,县文广旅游体育局(文物局)与文物、博物馆单位间,各镇乡(街道)与所辖村委(社区)间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公开责任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二、完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四)加大文物经费投入力度。属地政府本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文物安全工作经费,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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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文物 安全 工作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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