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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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村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管理,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强农民财产性收入,根据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村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管理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村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管理通知如下:一、把握基本要求(一)坚持发展优先,成果共享。坚持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放在首位,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集体经济收益要优先满足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村经济合作社的当年净收益应当在提足公积公益金、应付福利费后实行按股分红,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30虬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树立“
2、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意识,纠正“只顾分红,不顾发展”和盲目攀比的思想,根据年度收益决定分配,不得过度分配、举债分配。(二)推动方式转变,按股分红。股东股权是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是落实股东收益分配权的具体表现,要完善利益分配的方式,改善以村民福利分配代替按股分红的情况,推进尚未实行按股分红的经济合作社由村民福利分配向按股分红为主转变,除老年人补贴、困难户补贴等福利外,收益分配原则上按照股权实行按股分红。进一步创新分配模式,探索将收益分配与乡村治理相衔接,与村民履行章程、制度、村规民约等行为相挂钩。妥善处理好利益分配方式调整中出现的矛盾纠纷,防止因利益调整落差影响社会稳定。(三)健全决策机
3、制,民主公开。村经济合作社的收益分配要根据本社章程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方案应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案及方案的实施结果应按规定进行公开,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进一步强化章程完善工作,将公积公益金提取、民主议事机制等收益分配事项在章程中明确,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二、加强收入核算村经济合作社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准确核算收益分配的收入。(一)可列入收益分配的收入。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等收入可列入年度收益分配范围,其中涉及预收收入应分摊到相应会计年度核算,不得在当年度进行分配。1 .经营收入,村经济合作社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
4、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出租收入、劳务收入等;2 .发包及上交收入,村经济合作社收取农户和其他单位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组)办企业上交的利润等;3 .投资收益,村经济合作社投资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等。4 .其它按规定可列入收益分配的收入。(二)不得列入收益分配的收入。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专项应付款、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资金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等收入不得列入年度收益分配。1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村经济合作社收到的征用集体土地补偿费应计入公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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