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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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中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治理,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停车场的概念】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2、,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独立建设或配套建设的,以及临时占地设置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等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第四条【基本原则】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资金、用地保障,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
3、好相关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停车场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六条【部门责任】城市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编制工作,对停车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住宅小区专用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发改、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智慧城市建设、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停车场投资建设、运营管
4、理,推进停车服务专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停车专项规划编制】停车场建设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市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发改、住建、城市管理、公安交管、交通运输、人防等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公安交管、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第十条【停车场配建】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
5、规划要求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按要求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第十一条【鼓励增设停车场】鼓励依法利用符合条件的待建土地、广场、绿地、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地设置公共停车场。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依法增建停车场。鼓励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停车场。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红线外与建筑外缘之间的停车场】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区域,经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需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建设单位或经业主依法同意后提出,由县(
6、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自然资源、消防等部门给予施划指导。第十三条【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施划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严控道路停车泊位】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逐步缩减,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十五条【道路停车泊位调整】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区域交通状况、停车泊位使用率、周边车辆停放需求、停车场增设等情况,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或者撤除。调整或者撤除
7、道路停车泊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告。道路停车泊位撤除后,原施划主体应当及时恢复道路原状。第三章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条【停车场的使用管理】政府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根据管理需要,逐步推行停车服务市场化,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按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社会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维护和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运营、维护和管理。利用业主共有场地、道路设置停车场用于经营的,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单位。第十七条【建筑区划内停车位】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
8、主的停车需要。用于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优先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仍有剩余的,鼓励向社会开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设计在实地标注,并优先向业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停车场营业执照、税务手续】利用公共停车场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等相关手续。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纳入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九条【经营性停车场的备案】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应当自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所在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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