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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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术活动的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拓展广大师生的学术视野,推动我校科研水平的提高,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所有学术活动内容,必须要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不得有违背精神的言论和观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学术活动主要有:1.学术会议:我校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本校教职工参加的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经和有关单位批准或全国性学术团体主办的,由我国专家学者参加并在国内举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
2、。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厅有关单位批准或省级学术团体或地方政府主办的学术会议。2 .学术讲座、论坛和沙龙等活动。3 .其他学术活动:指各类除学术会议和讲座(论坛、沙龙等)以外的学术活动。第二章举办、承办学术会议第四条主办或承办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XX学院”的名义主办或承办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学术会议。第五条主办或承办以及与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会议内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必须有利于我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我校科研工作具有实质性地推动作用。2 .会
3、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我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至少3人组成的学术研究群体,承担有相关领域的研究课题或已取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研究成果)。3 .会议举办前须提供本次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预期会议效果等背景材料。4 .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参会学者应不少于30人,省外学者应不少于1/3。第六条主办、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实行三1 .会议具办部门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详细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地点、时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预算明细、日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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