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财务支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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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财务支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严格财务收支管理,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完善财务监督,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XX学院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要求,学院财务收支活动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得越权审批经费支出。第二章审批原则第三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即“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审批人所签批的报销凭证,必须是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凭证,并对所签批报销凭证引起的不良后果负责。第四条“审批服从预算”的原则。各项经费的审批必须控制
2、在预算所规定的项目和指标范围之内。各部门应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结合本部门全年工作任务,统筹考虑,区分轻重缓急,按规定用途合理安排使用各项经费,加强管理,不得超支;对无预算指标、超预算指标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审批签字,财务处不予受理。第五条“一支笔”审批原则。“一支笔”审批即一个部门或单位财务支出由一个负责人审签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一支笔”代表一个部门或单位的领导集体,负责对本部门或单位的财务预算进行总控制,对经费支出进行总审批,对经费使用效益总负责。院长是学院“财务一支笔”;院内各部门负责人、系(部)主任分别是本部门(单位)经费的“财务一支笔”;涉及系(部)的党团活动经费、就业经费、党建经费支
3、出,必须由系(部)的书记会签。对非审批人签批的报销凭证,财务处不予受理。如“财务一支笔”因公出差、赴外地培训学习或出国,应以书面形式办理授权审批手续,明确授权审批的期限和审批范围,并报财务处备案,其他形式授权无效。第六条“相互制约”的原则。即审批人不用款,用款人不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报账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学院副书记、副院长报账由院长审批;学院书记、院长报账由办公室负责签批。系(部)书记报账由系(部)主任审批,系(部)主任报账按业务性质由相应分管院领导签批。第三章审批范围及权限第七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财务收支预算、教育事业收支、科研事业收支、代管经费、
4、偿还性资金等全部经济事项均纳入财务审批范畴,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八条预算审定。学院年度预算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并充分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后,报院党委会审定。院党委会审定的全院年度预算方案,院内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超预算的经费开支财务部门不予支付。预算调整事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院长审批;10万元至50万元,由院长办公会审定,院长签批;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后,院长签批。第九条一般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支出审批。系(部)、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年度预算核定的本部门定额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其中系(部)包干经费中的党团活动经费、就业经费、党建经费支出,必须由系(部)
5、书记审签后主任再签批。以上超过权限的按照规定程序签批。05万元(含0.5万元)以内的经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0.5万元一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经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按经费开支性质报分管该项工作的院领导签批;1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签批;第十条科研处、教务处和人事处归口管理的各类课题(项目)经费,审批人须严格按项目批复预算或合同进行审定。0.3万元以下(含0.3万元)的经费支出,且是项目组其他成员经手的,由项目主要负责人签批;项目负责人经手的,由项目经费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批;03万元0.5万元以下(含0.5万元)的经费支出,由课题组主要负责
6、人签署意见后,按项目经费性质报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05万元一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经费支出,由课题组主要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该项工作的院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在履行以上手续后,报院长签批。学院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的项目经费支出,按经费审批权限分别报分管该项工作的院领导签批。第十一条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学生奖助学金及其他专用基金,需要按规定用途使用,由归口职能部门实施,经分管院领导审签后,报院长签批。第十二条代管经费和往来款项的资金支付参照第九条规定权限签批。第十三条“三公经费”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报院长审批。第十四条各类人员工资及福利性支出审批学院各类人
7、员的工资性支出、津补贴、奖酬金、外聘教师费、医疗费及补助、丧葬费、抚恤金等,由人事处根据国家、地方政策和学院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经费预算额度和标准审签。如遇国家、地方以及学院政策变化需调整的,由人事处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按照院长办公会议纪要或院发文件执行。工资及福利费由人事处会同财务处编制,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院长签批。按照国家政策和学院人员经费分配方案正常发放的人员工资、津补贴、院内工资、退休人员经费等人员支出,以及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政策性支出,由人事处审核后交财务处办理。第十五条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付款,由施
8、工单位依据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提出申请,依次由监理公司、学院工程项目责任人(基建负责人)签字,由分管基建院领导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第四章财务报销规定第十六条各部门及个人根据因公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按取得的真实合法票据或填制的制式内部单据等报销经费支出。第十七条公用经费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第十条公务活动借款,按XX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办理经费报销业务应为我院在职职工及签订长期用工合同的固定聘用人员(涉及学生费用的除外)。第二十条用款人须按要求详细填写相应的报销单,各类原始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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