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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坚持依法治校,保证学校的处理或处分行为客观、公正,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正当权益,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陈述理由,提出意见和要求。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第四条学生要依法、依规提出申诉;学校要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第二章申诉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申
2、诉委员会日常工作。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监察审计处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由学生所在院(系)书记、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和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7-9人组成。第三章受理范围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针对其本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变更或撤销处理决定的请求。第八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针对其本人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的请求。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等。第四章申诉程序第十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
3、出书面申诉。处理或处分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一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和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学生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信息;(二)申诉的事项、理由、事实根据和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等其它必需的信息。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启动处理程序,在3日内作出如下决定,通知申诉学生:(一)符合申诉要求,予以受理;(二)申诉材料不齐全,暂不受理,限期补齐,逾期不补齐者视为放弃申诉权利;(三)因超过申诉时效或不符合本规定受
4、理范围等,决定不予受理。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学生申诉5日内启动申诉复查程序,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第十四条申诉期内,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原则上不停止执行。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复查结论:(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维持原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二)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
5、结论时要制作复查决定通知书。复查决定通知书要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十七条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复查结论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由学生本人书面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第十八条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有异议,学生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XX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十九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本规定相抵触的,可向XX省教育厅投诉。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对接受XX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申诉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原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XX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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