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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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的火灾调查工作协作,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查清火灾事实,依法惩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火灾调查,是指对火灾原因的调查及其相关处理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办案,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上级消防救援机构与公
2、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单位火灾调查协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法律、行政法规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核电厂、森林、草原、民航、港航、铁路等区域火灾调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协作组织领导第三条成立XX市火灾事故调查协作领导小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火灾调查工作的副支队长、市公安局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共同担任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火调技术科高级工程师、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分管副支队长任副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火调技术科科室负责人、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侦查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XX市火灾调查协作领导小组。第四条火灾调查协作领导小组应当开展日常工作沟通,协调解决火灾调查协作的分歧和重大、疑难问题。协作调查中,涉及需
3、要调动本系统其他警种(部门)参与调查的,由各方组长负责协调落实。市级、县区级火灾事故调查协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每半年轮流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并定期开展联合培训和业务交流研讨。联席会议后,应将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第五条XX市火灾调查协作领导小组下设联络办公室和专家组。XX市火灾调查协作领导小组联络办公室设于XX市消防救援支队,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火调技术科、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侦查科室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并明确双方联络员,办公室负责协作调查的发起、布置、反馈、沟通等日常工作以及指导各县市火灾调查协作领导小组的建立和运行等工作。市县两级成立火灾调查协作专家组和攻坚组
4、,专家组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相关领域的专家骨干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应急管理、住建以及高等院校、大型国有企业、科研机构等相关领域的专家骨干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分析、认定火灾性质和事实,出具书面意见作为火灾调查参考依据。攻坚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各专业技术骨干组成,主要负责较大以上疑难火灾案件调查协作工作,专家组和攻坚组由相应火灾调查协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管理。第六条各县市区参照成立火灾调查协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火灾调查工作。第三章协作范围第七条火灾发生后,当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协助保护火灾现场、排查询问火灾知情人,依法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第八条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
5、查火灾原因,在火灾调查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火灾调查协作领导小组双方组长商定启动协作,发出火灾调查协作函,调动相关力量参与调查。(一)疑似放火的;(二)受伤人数、受灾户数或直接经济损失预估达到相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三)有人员死亡的;(四)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重点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火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五)其他需要协作的火灾。受伤人数、受灾户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预估值,可以以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或医疗鉴定机构、物价部门等提供的数据作为依据。有争议情形的,由火灾调查协作领导小组进行确定。发生需要协作调查
6、的火灾或案件,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刑侦、刑事技术、治安管理部门(派出所)及有关警种接到指令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进行勘查并参与火灾事故调查。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办法第八条所称的疑似放火:(一)现场尸体有非火灾致死特征的;(二)现场有来源不明的引火源、起火物,或者有迹象表明有用于放火的器具、容器、登高工具等物品的;(三)建筑物门窗、外墙有施救或者逃生人员以外人员造成的破坏或攀爬痕迹的;(四)起火现场物品有翻动、移动、被盗或者其他异常变动的;(五)监控录像等记录有可疑人员接触起火部位(起火点),或者起火前监控录像设备受到人为破坏或干扰的;(六)火灾发生前相关人员受到恐吓,经
7、过线索排查不能排除放火嫌疑;(七)非故意不可能造成两个以上起火点的,或者起火点位置奇特的;(八)同一地区相似火灾重复发生或者多起火灾与同一人有关联的;(九)起火部位(起火点)地面留有来源不明的易燃液体燃烧痕迹的;(十)起火部位(起火点)未存放易燃液体等助燃剂,火灾发生后检测出其残留成分的;(十一)其他有疑似放火的情形的。第十条发生需要协作调查的火灾或案件,由火灾调查协作领导小组双方组长商定启动协作,发出火灾调查协作函,调动相关力量参与调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接到指令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进行火灾事故调查。第四章协作程序和内容第十一条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管辖的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和
8、公安机关启动协作调查。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启动协作调查。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先行启动协作调查,并全力配合上级机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其他火灾案件需要启动协作调查的,由各级火灾调查协作领导小组协商启动。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调查协作工作。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开展火灾调查协作时,应当根据需要依法开展以下工作:(一)询问知情人员;(二)调取、恢复和分析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三)调取相关人员户籍信息和相关车辆登记信息;(四)盘问、检查和传唤有关人员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五)根据火灾调查需要,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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