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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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院按照经济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根据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四)审核通过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第四条各系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本系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教育(生产)实习表现、毕业论文(设计)、课程学习情况,提
2、出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二)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三)处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第五条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科科长完成学院学位委员会交办的日常工作。第六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成员达到全体三分之二,同意票超过出席成员半数,方为有效决议。第七条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应当达到以下条件:(一)在校学习期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纪律和法律,品德端正。(二)在校学习期间,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各环节的学习,达到规定的教学要求,按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符合毕
3、业条件,各门课程学习成绩优良。(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对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学位外语考试,可以申请免试:(一)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并已经取得合格证书(或四级达到规定的在校大学生报考六级控制分数线)者;(二)英语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第二外语课程成绩达到75分者。第九条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一般以60分为合格分数线。艺术、体育等类高考入学时要求较低的专业,学位外语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可以在学位外语考试分数统计的基础上,经教务处建议、学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于授予学位的当年统一确定该年度艺术、体育等类的学位外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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