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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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关于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要求,积极完善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制,建立参保大学生多层次医疗保障,努力实现在校大学生应保尽保的国家总体战略要求。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保对象:XX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均为参保对象。第三条属地管理:根据国家属地管理的总体要求,在校大学生(含当年新招大学生)自当年9月1日起,统一纳入XX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责(一)组织机构成立XX学院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
2、,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各院(系)负责人等为成员。(二)管理机构设立XX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医保中心),隶属XX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宣传、组织、实施、管理、监督、住院医疗费用的审核及协调工作。(三)管理职责1.各院(系)职责(1)做好本院(系)大学生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组织、动员大学生积极参加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负责办理本院(系)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信息采集工作。(3)建立本院(系)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信息档案,及时办理参保大学生的各项信息变更工作。2 .院医保中心职责负责参保大学生的信息整理、汇
3、总与上报工作;负责参保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用的征缴等工作。3 .财务处职责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代收、代缴;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公立医院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作。第三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措办法。(一)大学生个人缴费:按当年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文件要求执行。(二)财政补助资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和省、市人社、财政等部门文件规定执行。(三)社会资助:社会团体及个人注明用途的资助、捐助。第四章参保、缴费第六条参保(一)大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在XX市属单位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4、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上,按要求正确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并签名进行参保确认;(二)院(系)专职人员将本院(系)各班级花名册信息汇总、核对、签名(负责具办人)后,以电子文档、纸质文档(学生签名)的形式各一份,报送院医保中心;(三)院(系)专职人员在对本院(系)参保花名册信息汇总、核对时,应将退学、开除、休学、当兵等学生的变更信息作特别处理,并与院医保中心联系,对信息进行重新校正。(四)院医保中心对报来的信息进行归档整理、核对确认后,报送XX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系统录入工作,确认大学生参保登记手续的完成。第七条缴费(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按学校规定时间由学生本人或以班
5、级为单位将医疗保险费用一次性足额交到财务处,新生入学,保险费用可随学费同时交纳,财务处提供票据。财务处对学生缴纳的保险费用代收后,汇总转入XX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列入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总额。(二)如因特殊情况延期入学或中途转学、退学等原因,各院(系)应及时与院医保中心联系,为其办理补充登记(延期入学时间不得超出当年参保学生信息上报时间,否则当年不能参保)、缴费或注销登记手续。(三)大学生交纳医疗保险费用后,发生转学、退学、入伍等情形时,当年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四)大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可享受大学生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用免缴政策,其保险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统筹解决。
6、第五章参保大学生的权利、义务第八条参保大学生享有以下权利(一)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享有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第九条参保大学生承担以下义务(一)及时、足额缴纳参保费用(二)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定点医院有关规章制度。(三)遵守XX学院和XX市人民医院驻XX学院卫生所门诊室(以下简称“院普通门诊”)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制度。第六章参保大学生享有待遇第十条参保大学生享有待遇(一)大学生(含新生入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须在就读的院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已参保的跨地区就学或办理转学的大学生,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转移,不得重复参保
7、(须提供原参保证明单)。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参保手续转移的,不再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待遇。(二)大学生(含当年毕业生)参保缴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大学生因病在校外门诊就医(不含院门诊室普通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2000元;因病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20万元。(三)已参保大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需注销学籍的(退学、入伍),办理离校手续当年保险期限内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需办理休学手续的参保大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仍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五)大学
8、生在户籍所在地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不必在其所就读的(院)校参加城镇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仅需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户口本及建档立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其医疗保险费用由新农村合作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负责报销。第七章参保大学生医疗费用的来源第十一条医疗费用的来源(一)门诊医疗费用,由XX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以我院当年实际参保大学生人数,从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中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以XX市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实际划拨数额为准)划拨到我院帐户,作为参保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使用,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二)住院医疗费用。参保大学生因病住院、大病治疗、重大急病救助等发生的医疗
9、费用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部分,由XX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第八章参保大学生就医管理第十二条院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使用与管理(一)院普通门诊(又称“院内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学生在院内门诊看病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非参保大学生不享受参保学生待遇。(二)院普通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统一纳入学院财务管理范围,实行专款专用。(三)参保学生在院内门诊就诊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收现金,实行记帐与刷卡双轨管理。(四)中西药、静脉注射一次性最大药剂量不超过80元。静脉输液一次用药价格不得超过100元,且原则上静脉输液连续不超过三天,如需继续治疗,须持县或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开具的化验结果证明
10、材料报院医保中心备案。(五)院普通门诊药品价格要及时公开,并不得高于XX市人民医院同期同产品的药品价格。(六)院普通门诊用药,必须依据XX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超出目录范围的,医疗保险基本不予支付。(七)院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院医保中心按学期登记、对帐结算、审核,报院领导审批,由财务处统一支付。第十三条参保学生公立医院门诊就医管理(一)参保大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情需要或因本院诊疗条件限制,需到校外公立医疗门诊(校外门诊)检查、治疗的,须经院医务室首诊医生提出书面转诊意见,并签字(急诊除外)。(二)参保大学生不在校期间(寒、暑假、实习等),因病就医,须在家庭居住地或实习所在地县及县级以上的城镇
1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门诊就诊。(三)参保大学生因疑难疾病(慢性病18种)、特殊病(6种)等须到省外就诊的,可享有校外门诊同等待遇。(四)参保大学生校外就医,需做大型检查确认病情(CT、磁共振、彩超等)或单项检查费用在100元以上(含100元)及特殊治疗项目,需出具首诊医生的就诊意见。否则,检查费用不列入报销总额。第十四条参保大学生校外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一)参保大学生校外门诊或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参保年度内每生每年累计支付不超过2000元。(二)校外门诊一次性医疗费用低于50元(含50元),自付。50600元(含600元),报销50%。(三)600元一2000元(含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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