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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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韵法的陋诚信评估寇砚(或亍)(征求意见稿)一、总体要求(一)【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诚信执业,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规定,贯彻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细则。(二)【概念定义】本细则所称诚信等级评估,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细则规定的评估内容和标准,对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执业状况等进行评估,并评定相应等级的活动。(三)【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2、,适用本细则。(四)【工作原则】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坚持正向激励、分级分类、综合评价、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贝L(五)【评估周期】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原则上在每年上半年组织实施,以司法鉴定机构上一年度执业等情况为依据。(六)【不予评定的情形】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予评定诚信等级,并予公布:1 .审核登记未满一年的;2 .经司法行政机关同意,超过一年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3 .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七)【直接确定等级】司法鉴定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等级直接确定为D:L司法鉴定机构构成单位犯罪的,或司法鉴定人、其他工作人员在实施鉴定过程中构成犯罪的;4 .被列入失
3、信被执行人;5 .被司法行政机关处以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行政处罚的;6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7 .报送的评估材料经查实有虚假内容或瞒报的;8 .拒不履行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9 .除本细则(六)规定的情形外,未参加诚信等级评估的;10 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情形的。(A)【等级划分】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按照综合评估情况分为A、B、C、D四个等级。11 值在9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A;12 分值在80-90分(不含)的,确定为B;13 分值在70-80分(不含)的,确定为C;14 分值在70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D。(九)【信用修复】司法鉴定机构及所属鉴
4、定人的信用信息修复,参照浙江省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二、评估组织(十)【司法行政机关职责】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并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具体实施评估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省司法厅)应当组建评估委员会,统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市司法局”)应当成立评估工作组,负责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日常检查、信用信息的归集上报、诚信等级初评工作。(十一)【行业协会职责】省、市司法鉴定协会(联络组)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协助司法行政机关
5、组织行业专家开展现场核查、综合评估等工作。(十二)【评估委员会组成及职责】评估委员会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司法鉴定专家、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各地的初评情况进行复查及综合评估,并提出评估结果意见。评估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五人的单数,组成人员实行动态调整。各地评查工作组组建可参照执行。三、评估内容(十三)【指标构成】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分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总分为IOO分。(十四)【基础指标】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基础指标85分,包括以下内容:L党的建设工作情况;2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3 .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4 .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
6、和技术规范情况;5 .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管理监督情况;6 .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情况;7 .执业公示情况;8 .其他情况。(十五)【加分指标】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加分指标15分,包括以下内容:1 .参加公益活动情况;2 .司法鉴定科研活动情况;3 .质量建设情况;4 .信息化应用运用情况;5 .业务案例入选采纳情况;6 .获得表彰奖励情况;7 .其他情况。(十六)【评分规则】评分内容有量化标准的,对照量化标准中的情形进行扣(加)分。司法鉴定机构因同一情形,符合两个以上不同扣分项的,以最高分值扣分;因同一情形,符合两个以上不同加分项的,以最高分值加分。四、评估程序(十七)【评估步骤】司法
7、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自查自评、市司法局初评、省司法厅综合评估并发布三个步骤进行。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材料包括自查报告、评估量化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十八)【自查自评】各市司法局根据本地区司法鉴定行业实际,自行安排属地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工作,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诚信等级评估自查自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市司法局的要求,按照本细则确定的评估指标,在规定期限内对本机构的诚信状况进行自查自评,根据自评结果申报相应的等级,并将自查报告、评估量化表及与评估指标相关的全部佐证材料报属市司法局。(十九)【市司法局初评】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安排评估工作组
8、按照实地检查、开展谈话、核查印证材料、评价打分的步骤对属地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状况进行初评,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初评意见、各司法鉴定机构量化表及加分、扣分项目相应佐证材料报省司法厅。(二十)【综合评估】省司法厅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相关材料后,组织评估委员会通过信息平台抽查核实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抽查),形成综合评估意见,确定相应的诚信等级。(二十一)【退回初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委员会经集体讨论后可以退回市司法局重新进行初评。1 .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开展初评的;2 .不认真组织开展初评,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核查、赋分,缺少重要印证材料,评价结果存在矛盾,导致初评
9、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3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行为的。(二十二)【收集信息】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银保监等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作,收集涉及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执业信息,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客观公正评估。(二十三)【公示与复核】确定诚信等级后,省司法厅在门户网站或司法鉴定管理综合平台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司法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确有必要进行复核的,省司法厅组建复核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申请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
10、,由省司法厅公布评估结果。(二十四)【动态调整】司法鉴定机构出现影响诚信等级的重大事项的,省司法厅应当及时组织重新评估,实时更新评估结果。五、结果运用(二十五)【结果公布】省司法厅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通过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或共享给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银保监等相关单位。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执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评估结果。(二十六)【执业档案】市司法局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情况,建立并维护诚信执业档案。(二十七)【激励约束措施】评估结果为A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优先被推荐参评表彰奖励、申报继续教育培训基地、推送使用部门、推荐进驻
11、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政策支持措施。评估结果为C的司法鉴定机构,属地市司法局应当对其设立主体、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核查频次,强化日常巡视检查。评估结果为D的司法鉴定机构,市司法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加强监管。整改期限届满,市司法局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评估。经评估,司法鉴定机构评估结果仍然为D,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报由省司法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六、附则(二十八)【工作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诚信等级评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十九)【实施时间】
12、本细则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附件: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附件: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年月至年月)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首次获准登记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基础指标(85分)分值评分内容量化标准书面印证材料扣(加)分原因及分值自查得分党的建设工作101 .党组织不健全的,扣5分。2 .党的组织生活未正常开展的,扣3分。3 .未按党章党规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的,扣3分。4 .党组织班子成员、党建工作联络员参与机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不健全的,扣3分。5 .其他党的建设工作未落实的,扣3分。1. 专职党员鉴定人3人以上未成立党组织;不足3人未成立联合党组织或未明确党建工作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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